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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道德重构的若干原则——全球化下的律师个案

律师道德重构的若干原则——全球化下的律师个案


戴兴利


【摘要】我们无疑可以借鉴甚或移植西方文明的律师制度,但是全球化的模型却是史无前例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并无“老师”,而是实实在在的参与其中并成为一个重要的元素。当律师运用其独特的思维剪刀在事实与法律之间进行创作性的裁剪,其是代表系统中的人,追求的是结果。而其在学习、沟通、作价值判断之时,则为生活世界中的主体,他的思维底蕴来自于生活世界中人的互动沟通所生发出来的规则。所以,这两个方面的素质是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一个好的律师,在两个世界中都是佼佼者。法律是规则的一种,它不是一个由所谓的“立法者”所阐明的条文的集合体。它更依赖并含有“未阐明的规则”——其是由传统、习惯、地方知识等组成的——这些“未阐明的规则”时刻支配著我们,却并不为我们所意识。一个好的律师,是懂得开放性市场的人。一个律师的回报,是由他对市场需求的满足所决定的,而不是由一个虚拟的中心智者所分配的。这是由小社会(计划)过渡到开放性的大社会(市场),人的心智所要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全球化;系统与生活世界;规则认识范式;市场秩序
【全文】
  在“全球化”不断演进的框架下,一个全球法律时代——“世界法”(罗斯科.庞德 语)——正在孕育并进化之中。对于一个全球化时代的律师来说,也同样需要在“关系性视角”与“共时性视角”(邓正来 语)的审视下重新定义自己。置言之,当下的律师竞争已经从一个以地域为限度的小体系争夺进入到以世界为背景的知识性较力。这种竞争是以全球化为预设的,这就说明,“导师”的缺位于此一时代是必然性的。这对当下的中国律师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律师之于中国还是一崭新之事务。我们无疑可以借鉴甚或移植西方文明的律师制度,但是全球化的模型却是史无前例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并无“老师”,而是实实在在的参与其中并成为一个重要的元素。这就是之于全球化意义下的“共时性”。无疑,这种“共时性”不是一种特定时空与位置的“固化体”,实是立基于互动与进化的“主体间性”的共时。这即是“关系性”。隐含于关系性背后的结构性力量乃是“秩序”,即互动关系会趋向于一种自生自发秩序,而这种秩序必然是由规则来决定或型构的,即是这种秩序不仅仅是要素之间的互动,而更是要素与规则的互动。哈耶克的社会哲学洞见对于我们深刻把握全球性秩序是十分重要的(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哈耶克从未曾将各种文明之间的互动关系作为自己的课题,而毋宁说他是立足于西方的内在传统)。所以,这个引言也同时构成了本文的知识论基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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