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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律环境下如何实现混业经营与金融公司的控股经营

当前法律环境下如何实现混业经营与金融公司的控股经营


马平超


【关键词】法律途径;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
【全文】
  《“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使得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越来越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的历史根源
  我国目前实行较为严格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金融业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分业经营指的是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与信托机构分别设立并且分别独立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等金融业务,而不得同时经营多项金融业务;分业监管指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并在监管过程中进行监管合作。 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在我国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
  20世纪80年代中期,商业银行逐步开始综合化经营,最为典型的是交通银行,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外,还以全资子公司的形式从事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等,进行事实上的混业经营。
  进入90年代后,各种非法集资、违规拆借甚至金融机构之间的联手炒作或相互串通等金融混乱现象日益突出,大量银行资金进入股市,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了1993年的通货膨胀和物价指数非正常上涨。 在此情况下,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和保持金融稳定,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3【91】号),明确规定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这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业务正式进入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阶段。
  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原则,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确认与完善。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在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的同时,也为混业经营埋下了伏笔。
   二、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与法律依据问题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与趋势
  《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一直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法律制度,但混业经营的呼声一直存在,混业经营的现象也一直存在,主要为间接混业经营,其表现形式为金融控股公司,即金融控股公司分别持有多家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股权,借此间接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起就开始出现一些间接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已经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拥有了银行(中信银行、中信嘉华银行等)、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基金管理公司、中信期货经纪公司等)、保险(信诚人寿、天安财险等)、信托(中信信托)等金融业务,中国光大集团也通过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方式拥有了银行(光大银行等)、证券(光大证券、申银万国等)、保险(光大永明人寿等)等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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