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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中的法律

行动中的法律


孔祥俊


【全文】
  有的学者说,一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半恃于立法者和法学家的努力,半恃于法庭善于运用其地位。法庭的地位是由法官适用法律的理念、方式和效果决定的。在法官的眼中,既有凝固的法条和教条式的法理,更有“活”的法律。司法的创造性和活力,或者说司法的魅力,更多地来自“活的法律”。
  仅仅从外观和现象上看,许多法律条文并不复杂难解,但透过现象看本质,或者当简单的条文遭遇复杂多变的客观情况,问题往往就不再那么简单了。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常常涉及宏观与微观、形式与实质、条文与法理、历史与现实、现状与未来、国内与国外等诸多因素,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分析。或许如法律哲学家柯勒在其《法律哲学读本》的序言中所说:“只藉单纯的历史方法,我们将一无所获;仅牢守着应用方面,将使法学思想趋于卑浅;仅仅解释现行法,也是不够的——这几点在现时已是极端明显。”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中,既不能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也不能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对于文义清晰和立法意图明显的法律条文,直接遵从其文义即可,无需“挖地三尺”;对于情况、背景和历史较为复杂的法律规定,需要根据条文的具体情况,从多个角度和多个层面进行研究和分析,才能得出其恰当含义。
  对于有些法律规定,我们或许只需要逻辑上的演绎和推理就足以解决问题。所谓的逻辑就是假定各个步骤要按照某个明确的顺序前后相随。在法律家看来,法律是由逻辑上相互关联的原则和规则构成,法官们适用相关原则和规则审理具体个案,并做出正确的裁判。法律适用中的逻辑,就是按照逻辑上的相互关联、步骤和顺序,将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适用到具体个案中,得出相应的裁判结论。
  但是,法律适用有时不是简单地或者纯粹地逻辑演绎。如哲学家所说,“我们既可以用逻辑上正确的(或‘有效的’)方式说出错误的东西,也可以用逻辑上错误的方式说出千真万确的东西。”逻辑演绎与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并不总是对应的。诚如霍姆斯所说,“不应为了三段论而牺牲解决实际问题的智慧”。即使是逻辑演绎,仍然涉及较为复杂的过程和问题,而不是机械地对号入座。对于有些法律规定,就既需要考察历史沿革和现实需要、立法意图与发展动态、绝对性(固定性)与相对性(变化性)、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本国法与外国法等等。
  “即使我们确实可以把法律编纂为一系列看起来自足的命题,这些命题也不过是连续生长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已……法律以前是什么的历史描述,对于理解法律现在是什么,是必要的。”“当我们发现,在大的和重要的法律部门中,各种法律赖以获得其正当性证明的那些政策依据,其实都是后来被发明出来用于那些实际上自原始时期存留下来的规则时,我们完全有权再次思考通行的理由,采取一种更为广阔的视野,重新确定这些理由是否令人满意。无论它们形成的方式如何,都可以存在。如果真理不是经常被谬误所提示,如果旧措施不能被适用于新用途,那人类的进步就会是缓慢的。但是,详细的审查和修改总是正当的。”这些论断虽未必全面,但很深刻,很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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