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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

  首先,“人力资本”认识到了劳动力作为生产力在现代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照顾到了不同经济资源的兼容性,但“人力资本”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劳动资本股份化”。事实上,劳动力参与利润分配的方式有多种,劳动力股份化仅仅是其中的一种形式(充其量是主要形式而已)。公司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用于职工福利,便可谓其实现形式之一。美国所推行的“职工利润分享计划”(即公司按年初确定的利润目标考核,超额部分雇员分享)也不能不说是“人力资本化” 的一种体现。因此,将人力资本局限于股份这一唯一形式,只能是对“人力资本”的一种狭隘理解,而且经验告诉我们,过于狭隘的理解反而影响职工利益的实现, 尤其是在企业资金占用率较高或者企业发展前景并不看好时更是如此。 
  其次,“人力资本股份化”也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劳务出资。既然“人力资本论”的旨意在于强调股东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那么自然应以公司有现实的可分配利润存在为前提。果真如此,此时股东用以换取股份的并非其未来的、价值尚难以确定的劳务,而是其应得到的现实存在的利润,即以公司利润形式存在的本属于职工的现实财产,加之该部分股份的增设是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为其资金来源,因此,并不会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反而由于其利润留在了公司体内,而有助于公司资本的巩固。从这点来看,它显然不同于在合伙企业或无限公司等企业中所允许的没有任何具体财产作对应的劳务出资。 
  三、关于规范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几点思考 
  本世纪60年代末,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出于缓和劳资矛盾和财富过于集中的需要,率先推行由职员参股的所谓“雇员持股计划”。20年后,在我国的改革实践中,职工持股和股份合作已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职工持股对于调动广大投资者的积极性,建立良好的法人内部治理机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改革实践中,也出现了强制职工入股、无偿送股等不规范行为,不仅严重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导致新的利益不平衡,而且也影响资本的确定和维持,有损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规范我国职工持股制度势在必行。 
  (一)应遵循的原则 
  笔者认为,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出资真实原则。任何股份都应建立在相应的财产基础之上;否则只能导致公司帐面资本的虚置,有违资本真实原则的要求。职工股也不例外。职工股的取得途径无外乎两个:一是由职工出资认购;二是由企业从职工的部分劳动积累(如工资基金、职工集体福利基金、可支配的公益金等)中划出部分资金用以配送股份。但决不能允许在无任何盈利或积累的情况下搞“无偿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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