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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

  即使作为劳动与资本结合形态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企业的信用基础。股份合作制企业仍然是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非以其劳动来承担责任。所谓的“劳合”仅仅是指劳动者的联合(并非劳动联合),即公司的股东须是本公司职工,而公司的职工则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但职工出资仍然是企业成立和发展的先决条件,因为我们不可能找到一家仅有劳动结合而无资本结合的法人企业。至于有的学者将股份人为地划分为资本股和劳动股,并认为“资本股,仍是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劳动股则是职工个人以其被除名或遭失业的风险对企业承担责任”⑤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二、“人力资本论”并非承认可以以劳务出资 
  赞成以劳务出资者的重要理论依据在于“人力资本”理论,但“人力资本”究竟指什么?它与公司法上的资本是否同一概念?我们不得不作进一步分析。 
  最早提出“人力资本”概念的当推亚当•斯密,他曾指出“工人增进的熟练程度,可和便利劳动、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样看作社会上的固定资本。” ⑥但是,由于客观上金融资本和物质生产资料成了当时生产中的决定因素,人力资本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在现代工业时期或现代科技信息时代,由于物质资本供给日益充裕,不再是“稀缺的”生产要素,而智力劳动或人力资本成为生产力中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技术决定论”与“人力资本论”应运而生。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尔多•W•舒尔茨在其《论人力资本投资》这篇奠基之作中对人力资本的内涵作用作了充分阐释,引起了全球性轰动。他认为“资本”有两种存在形式:其一是物质资本形态,即通常所使用的主要体现在物质资料上的那些能够带来剩余利润的价值;其二是人力资本形态,即凝结在人体中的能够使价值迅速增值的知识、体力和价值的总和。人力资本投资对于经济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的时候,各国间的经济竞争,实质上是人力资本及其投资的竞争; 市场经济越向前发展,对人力资本投入的要求应越高。⑦ 
  “人力资本论”也得到了我国学术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普遍认同。但经济学界在对“人力资本”进行阐释时目的实际有二:一是要建立劳动力产权交易机制,要视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力的价值决定其劳动力的价格,以提高个人进行人才资本投资的边际收益,改变我国目前劳动力价格与其价值相背离的现状;⑧二是强调劳动者“不仅应获得工资收入,而且应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产权收益”,即应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⑨其理论上的合理性,当不容怀疑。但“人力资本”这一概念与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实指股本)的内涵之间事实上仍相去甚远,不可将二者完全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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