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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

也谈人力资本与劳务出资


冯果


【全文】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迅猛发展,“人力资本” (“或劳动力产权”)理论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认同。不少学者认为劳动力资本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主张劳动者拥有劳动力像拥有其他物质资料一样,应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因而应建立劳动力产权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使劳动者具有劳动者与投资者双重身份,并认为推广职工持股计划将是搞活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①“人力资本”理论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理论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笔者认为,“人力资本”理论对现行的公司法理论并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挑战,以货币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出资仍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础,劳务并不能成为现代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 
  一、禁止以劳务出资仍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共同要求 
  现代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以资本信用原则为灵魂的资本企业。资本企业的这一特点必然要求公司资本确定而且真实。但是,劳务却是通过劳动者向公司提供一定的精神上(技艺)和肉体上的服务来实现其价值的。在公司成立之初,它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因在评估上所具有的较大的随意性而使其丧失确定性,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它又难以变现,所以,如果允许以劳务出资,必然会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故现代公司法大都明确禁止以劳务形式出资(劳务出资仅限于合伙企业、无限公司等非资本企业。)② 
  尽管美国公司法出现放宽劳务出资限制之趋势,其修订后的标准公司法允许公司股东以已履行的劳务或劳动合同出资,③但许多州仍沿袭原有的规定,且美国普通法亦在不断地强化股东持有“掺水股”(Wateredstocdd)时的责任。④即便如此,这一立法修改因难以适用于其他国家而响应者寥寥无几。相反,为了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机制,1976年欧共体理事会专门发布了第77/91号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建立最低资本制度并限制利润。该指令第7条特别强调,资本必须以现金或可作评估的其他财产提供,从而进一步将劳务排除于合法的出资形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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