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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案伤者索赔的法律适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案伤者索赔的法律适用问题


封利强


【摘要】2004年5月《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依照该法规定,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肇事者无法找到的,由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全部垫付或者部分垫付抢救费用,以保障对伤者的及时救治。但是,对于发生在该法实施前的交通肇事逃逸,伤者于该法实施前也已起诉到法院,并依据当时的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请求事发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垫付责任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目前没有结论性意见。2004年4月笔者曾代理了一起某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受害人要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及其下属南开公司履行法定垫付义务的案件。然而,时隔近一年,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为此,笔者拟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其适用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请同仁指教。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伤者;索赔;法律适用
【全文】
  案情回放:肇事司机逃逸,保险公司拒付
  2003年2月17日晚11时许,司某骑自行车途经本市某区黄河道与广开大街交口时被一辆小客车撞倒,导致右臂骨折、右腿粉碎开放式骨折,事发后肇事车辆逃逸。当晚,司某被送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天津医院抢救。
  该事故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一直未能找到肇事者。2003年6月27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马路大队根据国务院于1991年9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天津的分支机构依法预付原告的抢救费用。其后,司某家属多次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机构请求预付抢救费用均遭到拒绝。由于司某伤势严重,截至2004年3月底司某累计向医院支付抢救费用32696.09元。
  司某认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驻津分支机构拒不履行法定的预付抢救费用的责任,延误了抢救工作的进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司某的家属来到事务所委托律师于2004年4月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主张:保险公司垫付有法可依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所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坚持,根据案发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方面向医院支付的32696.09元抢救医疗费应当由被告承担的主张。主要理由是:
  一、被告负有预付抢救费用的法定义务
  国务院于1991年9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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