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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影响

  《合同法》包含了428个条款。由于该法同时取代了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实现了对内和涉外两套合同法制度的合一,其全部条款均可适用于涉外争议。因此,《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大大增加解决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范的数量。本文的研究进一步表明,《合同法》顺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在起草过程中对其可操作性给予了应有的注意和强调。在这部法规中,抽象的具有很大柔性的条款[5]、不具有可操作性或可操作性较差的条款仅占有很小的比例。由此可知,《合同法》生效后,在解决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方面,可供援用的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制度将得到大大的丰富。伴随着该法的实施,涉外合同争议的审理结果将变得更具有确定性,中外双方将有更多的可能预见到其在双边经贸活动中的行为的后果,外方的投资将变得更有安全感。这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无疑会产生积极的和深远的影响。
  
【注释】  涉外经济合同法》是否适用于特定的合同争议,首先决定于根据一定的冲突规则,应否依中国法解决该争议:其次决定于争议的性质,比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争议可能适用我国的海商法,同时,技术转让合同可能适用我国的技术合同法

该法的主体部分为第2章(合同的订立)和第3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该条为该法第2章的第1条。

笔者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在过去的几年里,参与审理的涉外经贸纠纷,有100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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