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影响

  当然,在《合同法》中也存在少数没有可操作性或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比如,第4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的规定,第46条关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的规定,涉及法律未规定一般也不会发生争议的事项,因而显得多余。此外,第77条的规定(内容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和第93条的规定(内容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也显得多余。此外,该法中的少数条款因文意晦涩而可能导致歧意。例如,第94条第2款和第108条规定:一方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规定可能产生出许多问题。例如,“履行期届满之前”是否包括了履行期到来之前。如果包括,则《合同法》采纳了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如果采纳了,则根据这种制度,当一方在履约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将不履约或以其行为表示将不履约时,另一方只能立即行使解除合同和要求得到赔偿的权利,而不能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届满之前再行使这些权利。
  总的来看,在《合同法》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具有可操作性的,大多数条款可操作性较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合同法》是一部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规。
  三、《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影响
  在发展我国的外经贸事业的过程中,发生于中方与外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为了进行进出口贸易,需要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各种支付合同和保险合同,有时还需要签订担保合同。中外之间的技术贸易关系主要也是合同关系。在吸引国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也是合同关系,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济合同,国际借贷协议,购买股票、债券的协议,各种形式的企业并购协议,等等。只有让所有这些合同关系得到适当的调整,使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的保护,才能使我国的外经贸事业顺利、健康的发展。
  《合同法》生效之前,在调整涉外经贸合同关系方面,当应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律时,可援用的法律主要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如上文所述,《涉外经济合同法》全文仅有43条,其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文为十几条。这无法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实际上在多数应适用中国法的合同纠纷案中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将使这种局面得到明显改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