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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影响

《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影响


王军


【全文】
  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并不是一种已得到明确的法律概念。从本文的研究目的出发,笔者将它的含义概括为两个方面:首先,它指法律规范在表述上具体明确,因而在解释上不会产生歧义,在适用上不会遇到困难;其次,它指法律规范与社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因而被适用的机会多,发挥的作用大。
  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的强弱,因法律规范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通常需经过进一步的阐释才能明确其含义的柔性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相对较弱,反之,旨在解决具体问题的硬性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另一方面,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比如过时的或过分超前的法律规范,由于不能获得积极显著的实践上的效益,也谈不上具有可操作性。
  任何成文法,都是由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范与可操作性较弱的法律规范搭配、结合而成的。通常,后一类法律规范载明了该法的基本原则,构成其骨架;前一类法律规范属于贯彻基本原则的具体规则,构成其血肉。一部起草得成功的成文法,必须包含相当比例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否则,它就无法实施。进一步说,一部成文法在整体上的可操作性的强弱,决定于其中包含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的强弱,包含的有较强可操作性的规范越多,该法在整体上的可操作性就愈强。
  拿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比较,人们不难发现,前者对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的强调不如后者。但近几十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对此已经越来越重视。
  现在,让我们通过对《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可操作性方面的比较,预测《合同法》对我国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将会产生的影响。
  一、《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公布于1985年3月21日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已经实施了14个年头。每当解决特定的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法律应为中国法律时,该法就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1]。那么当这一法规得到适用时,它在多大程度上能给处理该争议的法官或仲裁员提供解决问题的具体答案呢?该法的可操作性有多强呢?我们分以下两个步骤来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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