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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试论著作权法中作品独创性之界定及其价值


冯晓青;冯晔


【摘要】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重要条件,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反映了著作权制度的本质属性,是著作权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本文立足于作品创作在著作权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与独创性的关系,通过考察世界两大著作权保护体系对作品独创性界定的特点,提出了我国著作权理论对作品独创性应取的态度。文章着重论述了科学地界定独创性的方法,指出独创性首先意味着“独立创作”,同时还意味着具有某种“创造性”,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认为作品创造性的构成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作品创作的个性化,并探讨了作品创造性的具体构成要件。此外,文章还对独创性在著作权实践中的评判进行了研究,指出独创性标准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运作方式。文章最后指出,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制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它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被注入新的活力。
【全文】
  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这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例如,英国1988年《著作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第1条(1)款规定,“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利,该种财产权依本编存在于下列各种作品— (a)具有独创性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a)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都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从根本上说,确立作品独创性标准,是由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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