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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法制文献工作述略

  除此之外,中央及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纷纷发布或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了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档案工作制定出部门性档案条例、规定或办法。截止1994年底,各中央主管部门已颁布系统内部行业性档案规章、条例54件,进而促使各有关部门将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作为国家法制部门的政法档案工作规范化进程,目前可知的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及1991年修改后在第二届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重新颁发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行政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及其它具有行政法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此外,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发布的有关类似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日后政法档案工作管理制度的体系化、科学化。
  在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的严格管理框架下,档案业务工作标准化也逐步实现了法制化。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囊括档案业务技术标准的国家标准格式文本。其中包括了从全宗、分类、编号、目录、著录、交换、标引、立卷等极为完整、具体的业务程序规范。这些标准与规范严格限定了档案业务活动的整体与统一化,为日后档案事业的不断提高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四.档案中政法文献资源
  利用档案的基础在于对档案馆馆藏内容的了解,从利用者的落脚点去考虑,有必要进一步对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具体概况,以及政法档案文献分布现状分别给以扼要的简述。
  首先,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简述。分为国家级档案馆、省级档案馆、地(市)级档案馆、县级档案馆。作为国家级档案馆,直接隶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领导。它们是:
  中央档案馆。成立于1959年。1993年与国家档案局合并为一个部门。在档案文献保管上它的基本任务是: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史料开发、考证、研究、编撰和出版工作。它的馆藏范围包括:五四运动至中共成立时期革命活动中所形成的档案文献;建党以来至今中共中央及所属机构、团体在各个革命时期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各地苏维埃政权和解放区政府形成的档案;建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形成的档案;全国性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著名社会活动家个人档案共六大部分。馆内保持有202个全宗档案,56万个案卷。其中政法档案较为集中的案卷主要分布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入档文件中,它包括1954至197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各项立法过程与重大司法活动中形成的案卷;1949至1968年国家内务部涉及行政立法、司法挡案;1949至1954年政务院财经委及财经法律制度形成时的挡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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