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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法制文献工作述略

  政法档案文献是法律学科自身发展的产物。沿着我国各级法制建设事业的轨迹,庞大的国家机器围绕依法治国进行了种种法制活动,这些活动形成的大量原始文件中绝大部分成为日后的政法档案,保存在相关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如:作为国家司法机构所属的最高人民法院档案系统不完全统计,仅截止到1983年时该系统中保存了各类审判工作档案文献达5千万卷,占当时全国各类各级档案馆馆藏总数的48%;此外,各级国家政府部门在地方立法与行业法制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公文档案,是唯一原始、依法保留并收藏在所属各级档案部门的文献之中。如:我们现在经常利用的政策法规汇编,其材料大都出自于其主管部门档案机构所藏的原始文献。
  二. 挡案机构
  遵照我国《档案法》的组织原则,国家档案行政管理与保管部门主要是分级、分地区设置,国家主管部门分别设有本行业系统的档案管理机构。任何一级档案部门在业务上受上级对口档案部门与本地区档案部门双重指导,在行政归属上受其本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按行政级别设置的档案机构分为四级:国家档案机构、省级档案机构、地区级档案机构、县级档案机构。中央与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则按系统划分为军事系统、中央和政府部门各自机构中所设置的档案局、处、科(室)。目前我国档案部门体制均设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实际保管部门为一体。它不仅是本部门与下属档案部门的业务领导者;又是本部门的档案保管者。如: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省级档案局与同级档案馆、地县档案局与同级档案馆、中央各部门档案局处与同级档案馆均为一个机构,两种职能。截止到1994年的统计,全国拥有档案管理机构2575个、综合档案馆2983个、专业档案馆205个、部门档案馆136个、企事业单位档案馆265个,共有档案工作人员100万,其中专职档案干部20余万人。我国档案工作机构体系已初具规模,全国性、行业性的档案组织网络已经形成,并进入到高速发展的阶段。上述成绩的取得,除了党和国家各级政府重视此项事业之外,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各项配套法规与各地方、部门制定的专门文件在组织体制上对档案机构的设置与保障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三.档案文献管理
  欲了解政法类档案文献工作,离不开对其本源:档案业务管理体系的了解,它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文献管理学科。在它的理论与实践中既有对档案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研究;又包含对档案业务工作的一套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伴随新中国国家政权的建立,档案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日益得到党中央和政府部门的重视,一整套档案管理法规与规范性的文件从五十年代起就从基础上奠定了我国档案立法、执法的规模。最终形成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一系列地方人大发布的档案管理工作条例,如:《上海市档案条例》《上海市档案馆设置管理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济南市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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