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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与法制文献工作述略

档案与法制文献工作述略


田建设


【全文】
  图书馆、档案馆、信息中心同为当今社会所公认的三大文献信息的专业机构,它们共同为社会提供各类文献信息的利用工作。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数字技术的网络化发展,这三类文献信息机构在功能上的趋同化渐成趋势,正在许多利用领域向共同方向迈进。特别是近年来法律文献研究领域中不断有学者提出法律档案学的观点,但是法律档案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它的业务范围应包含那些方面?笔者在阅读了国内出版的法律文献检索工具书和几种不同版本的法律文献检索教材,其中均未对此予以较详细的论述,只是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概念或方法。鉴于此种原因,笔者试图尝试着从一个法律图书馆馆员的角度出发,简略地谈谈档案学中作为专门档案管理的一个方面:政法档案文献的大致轮廓和基本的利用途径。以期引起更多法学文献工作者的兴趣。
  一.政法档案文献的概念
  国内法律文献检索教材中曾提出“法律档案”的定义;但笔者认为应采用“政法档案”的定义更为切合实际,从而也符合建国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以政法涵盖法律的提法更能确切的表达“法律档案”文献的实际价值。故本文将其定义为“政法档案文献”工作。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的是政法档案文献的产生是在伴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发展现实而出现的。在国家各级政府立法、执法过程中需要大量回顾与借鉴以往政策经验与教训,作为国家各级机关中所设置的档案文献部门以其基本职能同各级党政主管与法制部门发生直接的原始文件接收关系。作为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以备日后查考的文件材料——档案文献,其本身具有的“原始性”和“真实性”的参考价值与利用特点在某些领域远远超过其它载体形式的文献。
  建国以来我国档案工作部门始终是作为国家各级机关特殊重视的文件存储机构。档案部门自身在其业务活动中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保管制度与纪律保障体系,在完整保存各级机关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政务性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政务文件方面所具有的权威性。这些文献对今天的法律工作者来说是及其珍贵的原始文献信息,它的作用完全不同于图书馆或情报中心的收藏,有可能伴随机构的变更而出现文献收藏的断层甚至部门消失。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政法档案文献工作的提出也是伴随着现代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产生。当今社会人们对社会信息化的需求加大,客观现实对信息的依赖程度产生新的要求。当前各类文献部门所开展的信息化、社会化趋势大大加速了各类文献的流通,扩大了人们的视野范围,档案部门在长期封闭之后也随改革的浪潮,逐步重新确立了自身在社会环境中所应占有的地位。合理利用档案信息,为社会服务、为市场经济体制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服务,成为档案部门走向社会、为社会提供文献信息服务的宗旨。特别是1987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之后使其事业的发展在法律上有了权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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