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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诉讼证据参考标准
张瑞
【摘要】职务侵占罪是刑法典271条所列举之罪名。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刑法理论上产生了极其强烈的争议和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疑难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笔者参考了诸多论者的观点,并结合了工作实践,阅读了相关案例,试图对职务侵占罪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就教大家。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的;证据
【全文】
一、 犯罪主体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的证据,依照总则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上述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贪污犯罪的主体。
二、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所有权。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视为上述单位财产。主要证据包括:
1、 关于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产的证明,如单位性质证明、资产登记、财务记账等;
2、 关于所侵占公款或公物价值、购置时间和用途的证明。如购物发票、财务记账、司法会计鉴定和价格鉴定;
3、 关于赃款赃物的去向证明,如追缴被侵占财物的追赃笔录、提取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处置赃物的书证、物证、受让人、借让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等证人证言。
三、 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证实犯罪的手段、经过、结果等,具体应当讯问以下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手段、经过、利用了职务便利、参与人、经手人、赃款去向等情况;对于多次侵占的,要逐一问清上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问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 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言,证实:
(1) 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等;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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