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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法系到东亚法——东亚的法律传统与变革及其走向

从中华法系到东亚法——东亚的法律传统与变革及其走向


张中秋


【摘要】本文以法系为视点,观察并检讨东亚的法律传统与变革及其未来走向。现今学界有关东亚法的整体认识,大致有新中华法系、东亚普通法和东亚法系这样几种代表性论说。笔者以为,东亚共同的法律传统在近代开始发生变革,中华法系在西法东进中趋于解体。如果以构成法系的要件为标准,可以确认现在还没有形成法系意义上的东亚法,包括东亚普通法、东亚法系和新中华法系都是不存在的。但同时承认,由于受到传统和地区化的影响,现今东亚地区法形成了的某些类同与趋同的现象,这也许预示着未来东亚法的某种可能走向。
【关键词】法系;中华法系;东亚法
【全文】
  一,现今东亚法问题
  东亚现在是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探讨现今东亚法问题,既是追求主体性的东亚社会法意识的反映,又是东亚共同的法律传统──中华法系──在现时代的某种脉动。为此,我向本次会议提交的这篇论文,主要是用法系理论来检视东亚的法律传统与变革及其未来走向,以便在整体上对东亚法有所把握。
  据笔者所知,现今有关东亚法的整体认识,在学界大致有这样几种论说:一种是中国大陆的“新中华法系(New Chinese Legal Family)”,或者说“中华系复兴(Chinese Legal Family Recovery)” 论,提出这种观点的有中国政法大法律史学科组。[①] 还有官方与此相关的说法,如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其中包含了中华文化和中国法律文化复兴的内容。另一种是韩国汉城(首尔)大学的崔钟库教授提出来的“东亚普通法(East Asian Common Law)” 论。[②] 再有是日本北海道大学铃木贤(Suzuki Ken )教授提出来的“东亚法系(East-Asian Legal System)成立的可能性”。[③] 与此相关的另一种说法是“东亚共同体(East-Asian Community)”论,这其中也包含了东亚法问题。也许还有其他的论说,但无论如何这些都是有代表性的。怎样认识这些论说,即是本文的主要任务。为此,我们有必要先确定东亚法的范围。
  东亚首先是一个地理概念,同时历史上又是一个文化共同体,谓之儒家文化圈或汉字文化圈。[④] 在法律文化方面,历史上的东亚法作为整体通常被称之为“中华法系”,也有日本学者谓之“律令体系”或“律令法体系”。[⑤] 有关中华法系的基本情况后有说明,为比照起见,我们不妨先清理一下以上诸说所指的现今东亚法的空间范围。根据我的理解,新中华法系和中华法系复兴论的范围,目前主要是指大陆中国,有时包括两岸四地的大中国地区,即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偶尔也涉及以汉人为主的大中华地区。东亚普通法论的范围似乎是中、日、韩三国。依铃木贤(Suzuki Ken)教授的观点,东亚法系的范围是指中国大陆、中国台湾、日本和韩国。[⑥] 在此之外,东亚共同体的范围还包括了越南等东南亚地区。[⑦] 把以上诸说所指的现今东亚法的范围拼合起来,大体涵盖了地理和文化上的东亚,但与历史上具有法系意义的东亚法,即中华法系并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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