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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性的宪法和宪法的工具性——以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为视角

工具性的宪法和宪法的工具性——以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为视角


夏新华


【摘要】近代中国宪政跌宕起伏。多灾多难,在纸面上的宪法不断走向现代化的同时,其在价值追求上却出现了严重的工具主义倾向。清末预备立宪首开恶端,孙中山的《临时约法》因人立宪。北洋军阀修宪争权。南京国民政府以党代政。本应弘扬民主政治、保护基本人权的宪法被当成改变国家的工具,变成当权者手中的玩偶和进行权力斗争的制胜利器。此种工具性宪法有其深刻的历史、文化根源。回顾历史,以史为鉴,中国的宪政可谓任重而道远。新时代呼唤新宪政,走出宪法工具论的误区,民主政治应当成为共同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近代宪法;工具性;法文化;宪政
【全文】
  自1898年康有为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明确提出立宪法、设议会的改良要求。时至今日,中国的宪政建设已经走过了百年历程。近代中国宪政建设跌宕起伏,多灾多难。在纸面上的宪法不断走向现代化的同时。 其在价值追求上却出现了严重的工具主义倾向,本应弘扬民主政治,保护基本人权的宪法被当成改变国家的工具。变成少数人进行权力斗争的制胜利器。在大力弘扬民主宪政,建设政治文明的今天,回顾近代中国多难的宪政历史,并进行法文化分析,以史为鉴,走出宪法工具论的误区,应该具有历史和现实价值。
  一、近代中国工具性宪法的历史命运
  清末预备立宪基于皇权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的考虑。 在1906年9月1日颁布的预备仿行宪政的上谕中明确宣布: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1]由此可见,清末的立宪从一开始便定下了两个基调:一是,“巩固君上大权”。一是,“仿行宪政”。这两个基调决定了清末立宪的方向,同时也决定了清末立宪的命运。故有学者认为:保持和加强以慈禧为头子的专制统治,是清朝政府准备实行立宪政策的基点。[2]在清末“预备立宪”中先后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作为近代中国宪政历程中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这是一个很不好的开端。《钦定宪法大纲》可谓近代中国工具性宪法之“始作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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