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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难的原因与对策探析

律师会见难的原因与对策探析


罗智勇


【摘要】在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 的过程中,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常常遇到主要来自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阻力和限制,“会见难”便是其中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分析和研究律师“会见难”的原因与解决措施,对于保障和推动《刑诉法》的正确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会见难;表现;原因;解决措施
【全文】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被人们所普遍关注的是如何适当而充分地发挥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基本职能的作用。这是因为,在控、辩、审三职能相互区分和相互机制中任何一项职能的过分弱小或过分强大,都可能打破三职能之间的相对平衡,造成辩护职能的弱化或萎缩,并使得控、审职能出现集中或混淆,这对于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会带来消极的影响。[1] 正因为如此,1996 年3 月17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较以往更多地借鉴了英美法系中辩论式刑事诉讼结构形式的一些科学经验,在立足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刑事诉讼目的基础之上,对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表现出更为广泛的重视。修订后的《刑诉法》取消收审,允许犯罪人和被告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聘请律师提供帮助,改革法庭调查程序,扩大控、辩各方的参与权等。因而令广大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已任的律师们欢欣鼓舞,奔走相告。《刑诉法》的这次重大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朝科学化、民主化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新的里程碑。[2]然而,由于这些新的规定在实行中避免不了新的刑事诉讼理念与传统观念的“磨合”,再加上各职能机关的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存在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特别是律师在依法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主要来自于司法机关内部的各种阻力和限制。“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举证质证难”、“意见被采纳难”等等,诸多的羁绊与无尽的烦恼充满了刑事辩护律师艰难的跋涉之路。在此,本文仅就律师会见难的有关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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