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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证明标准的二元制

  当然,这种证据优势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是绝对的和随意的。从总体上来说,依据证据优势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是向“客观事实”无限靠近的。这不仅因为当事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下对其主张极力举证,而且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尚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适时地收集调查证据。这就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可见,诉讼目的有异影响着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别。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对这一点似乎已习以为常。笔者正是由此认为,诉讼目的的不同允许不同的诉讼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3.“推定”在不同诉讼中的运用程度不同表明两大诉讼的证明标准各异
  所谓推定,是指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事实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这一事实存在的机制。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推定的后果分为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当代世界各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实行无罪推定。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在无罪推定作为一项体现现代文明与人权保障的法制原则和证据规则受到当今世界各国普遍肯定的情况下,有罪推定则不能成为一般的刑事诉讼原则和证据规则。但是如果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有罪推定”则可能成为法律允许的特殊例外。例如,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某种意义上讲似乎可称为“有罪推定”。它是为抑制职务财产犯罪的特殊需要,针对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定事实(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而由法律规定的犯罪推定。除了上述的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之外,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推定的其他情况极少。
  在民事诉讼中,推定被应用得较为广泛。这不仅因为在严格的推定情况下,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基本准确的,而且实行推定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目的,同时可以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最典型的推定是法律上的推定,即法律规定的从某一已知事实推论另一未知事实一定存在的推定。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失踪达一定年限的公民,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或死亡。此即为法律上的推定。又如,在侵权民事责任中,民法通则还规定了“推定”的过错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在此类情况下,法律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另外,在合同纠纷中,此类推定也很常见。
  4.建立二元制的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加强当事人举证责任、促进庭审改革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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