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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比较与评析

英美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比较与评析


胡之芳


【摘要】在对待非法自白与非法搜查、扣押所得实物证据的处理问题上,英国采取自由裁量方式,采证与否由法官在权衡证据价值与证据对诉讼公正性的不利影响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美国则采取强制排除加例外方式,法官不享有自由判断与取舍的权力空间。两种非法所得证据处理方式体现了英美两国刑事诉讼价值倾向的差异,在技术层面上优劣互现。但与我国整体法制环境(包括司法观念、司法资源等方面) 及司法领域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状况相适应,英国的自由裁量方式对我国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的合理设置更具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法所得证据;自由裁量;强制排除;诉讼价值取向
【全文】
  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是证据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非法自白的处理;二是非法搜查、扣押所得的实物证据的处理。英国和美国是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的起源地,但两国在具体处理方式上却各有特色,从而为各国确立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提供了两种参考模式。本文拟对此予以具体考察与分析,以期有助于我国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的合理设置。
  一、英美非法所得证据处理规则比较
  (一) 关于非法自白的处理规则
  所谓自白,又称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全部或者部分犯罪事实的供述。对于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自白也即非法自白,是否作为证据采纳,是英美证据规则最初关注的焦点。
  英国早在18 世纪末就确立了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理由是被告人在受到强制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不具有自愿性,因而可靠性与真实有效性也是值得怀疑的。这是非法自白处理规则的最初理论依据。1964 年英国《法官规则》规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部分或全部认罪的自白可被起诉方用作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只要它是自愿的,即证据不是因为被告人受不公正的对待,希望得到好处或者受司法官员威胁、压制而获得。1984 年英国规范非法所得证据处理方式的主要法律依据《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出台,其中第76 条规定: (1) 在任何诉讼中,被告人所作的供述都可以被采纳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只要它与该诉讼中的任一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并且没有被法庭根据本条的规定加以排除。(2) 在控诉一方计划将被告人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任何诉讼中,如果在法庭上有证据证明供述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的——(a) 对被告人采取压迫手段或者(b) 该供述的作出是那些在当时情况下可能使所有供述都不可信的任何语言或行为的结果——那么,法庭应当不允许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除非控诉一方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尽管它可能是真实可靠的) 没有采取上述手段取得, 这种证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8) 此条中‘压迫’包括刑讯、不人道或者降低待遇,以及暴力或威胁的使用(无论是否相当于刑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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