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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容制度的再讨论——与钟南山院士等商榷

  至于那些一般违法而不够犯罪的人,自然也享有很多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例如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相对人享有被告知权利的权利、要求说明理由的权利、申辩的权利、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要求回避的权利、知情权等等程序权利以及各种法定的实体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人权的具体体现。
  关于“好人”、“坏人”之说,确实存在很多弊病,且不说流浪人员是不是都是坏人,即使就是坏人,岂不闻佛家所言:“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如果对待坏人一味的惩治,岂不是让他别无选择,恶人做到底了。坏人之所以成为坏人,是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不从根本上检讨社会的病因,强调所谓乱世用重典,结果只能解一时之渴,确实无法达到长治久安,结果会适得其反。
  当然,笔者并非提倡一味地宽大,对于违法、犯罪的人应当依法惩处,决不能姑息养奸。但是,我们一定不能开历史倒车,以侵犯无辜者人权甚至生命权的方式换来治安状况的改善。
  
【注释】  作者简介:曾祥华(1966- ),男,河南商城人,法学博士,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参见《南方周末》2000年7月27日。

参见《民主与法制时报》2002年3月19日。

《收容少女在深圳被冒领 2天惨遭3次凌辱》,http://news.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48/20011026/class014800012/hwz522490.htm

参见《三秦都市报》1999年11月23、24日。

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

张千帆:《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对流浪乞讨问题的宪法学分析》,《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滕彪:《孙志刚事件:被讨论的和被回避的》,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292025

张千帆:《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对流浪乞讨问题的宪法学分析》,《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张千帆:《实现自由与秩序的良性平衡——对流浪乞讨问题的宪法学分析》,《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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