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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容制度的再讨论——与钟南山院士等商榷

  三、关于“以好人为本”
  钟院士认为:“在设计法律制度方面,我们应以什么人为本?就是应以好人为本,而不是以坏人为本,对敌人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酷。”问题是不仅仅是钟院士持这样的观点,而在于他的观点得到大多数网友的赞同。问题看来具有普遍性,说严重一点,涉及国民意识。这让人不由得联想到鲁迅先生的小说《药》。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本,没有所谓“以好人为本”,还是“以坏人为本”。人,不管好人、坏人,只要是人都应当“为本”。“以人为本”即以“人权”为本。所谓“人权”,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就是“人”的权利,只要是人,无论好人、坏人,都享有人权。 “人,作为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财产、教育等状况如何,都应当享有他应当享有的权利;在一个国家里,……人人都毫无例外地享有生命权、人身权安全权、人身自由权、思想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等与生俱来的最基本的人权。”[13]
  坏人,是一个通俗的说法,通常好人与坏人是从道德的角度出发来的判别的。因为道德与法律既可能重合也可能背离,所以某些违法犯罪的人只要没有违反通常的道德也有可能被认为是“好人”。这里姑且不管人们判断标准的差异,也不论好人、坏人是否真正容易辨别,仅从法律的角度,假定所有的违法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都是“坏人”,在此假定的前提下我们来进行分析。“坏人”首先应当享有程序权利,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多生命、自由或财产。”这种规定来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同时又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借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第14条、15条规定了“任何人”在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讼须予判定时,享有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前述我国宪法第37条基本上体现了这种精神。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享有不受酷刑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请律师辩护或自己辩护的权利、受到公正、公开审判的权利、上诉、申诉的权利等等。其次,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宣告有罪的人也应当享有人格尊严,不能被任意侮辱,因伊拉克战俘受到美军监管人的侮辱和虐待而掀起轩然大波即可证明这一点。我国以前流行的将犯人挂牌游街示众、召开公审大会、公开执行枪决都是侵犯犯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应予杜绝。即使罪犯罪大恶极、被判处死刑,在执行死刑之前,就得承认他还是个人,其人格尊严就应当得到尊重。即使死去的人也享有某些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何况活着的、有生命的人。其实,对待“坏人”是否讲究人权恰恰是检验一个国家、民族人权水平的试金石。如果“坏人”的人权都能得到尊重和保障,“好人”的人权自然无虞;而坏人的人权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好人”的人权被剥夺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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