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收容制度的再讨论——与钟南山院士等商榷

  二、关于“一水之隔”
  钟院士认为:“偷窃与抢劫的人,和城市流浪人员只有一水之隔。”假定钟院士的看法是符合事实的,那么这里的“一水之隔”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仍然是一个不容忽略、不容模糊的界限,即“罪”与“非罪”、“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这个界限关系重大,前者与后者具有天壤之别,正如在外行看来,SARS的病原是“衣原体”还是“冠状病毒”也不过是“一水之隔”,可是在钟院士及其他医务工作者来说,这种区别却关系重大,不可同日而语。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从法律的角度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是一种身份,而偷窃抢劫者是一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虽然后者也具有身份的成分,但是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主要是身份和行为的区别。法律只能根据行为来判定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而不能根据身份来判定,这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底线。“如果有关规定所针对的是人的身份而不是行为,那么它就不符合宪法平等原则。”[9]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果仅仅因为一个人是来自农村、不是城市市民、没有工作而处于流浪状态就限制其人身自由,明显违背宪法所确立的原则。况且即使流浪人员是潜在的犯罪分子,那么,将其遣送回原籍岂不是加重别的地区的治安负担,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城市流浪人员可能大多来源于外地农村,往往是身无长技、文化水平不高、找不到工作的人员,不管是出于缺乏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还是自己本身的懒惰,他们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客观地说,他们的状况主要起因于社会没有给他们提供与城市市民平等的成长条件。中国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本身就在公民之间造成地位的不平等,城市市民享受从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种种优惠,是农村农民所可望而不可及的,这种人为造成的城乡差别和市民的特权,就是流浪人员之所以流浪的制度性因素。
  虽然身份与行为难以截然分开,但是从行为的角度判定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还是可行的,那么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那些行为可判定违法,采取限制制裁措施呢?总的一个的原则是流浪乞讨人员的行为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一旦侵犯了别人如被乞讨人员的自由,就应当受到限制或禁止。如强行乞讨、纠缠他人、带有欺骗性的乞讨等等。笔者以为,有一种乞讨行为尤其应当被禁止,即背后操纵别人乞讨从中渔利的行为,特别是有人利用学龄儿童乞讨,不仅将儿童作为获得收益的工具,而且侵犯了儿童受教育和健康成长的权利。“有些流浪乞讨行为是显然可以受到禁止的。如果乞讨行为带有欺骗性,或可能造成人身或财产伤害,或可能对当事人构成胁迫,各州或地方政府无疑可以予以禁止。事实上,有些行为没有必要专门适用限制流浪乞讨的规定,例如美国各州或地方一般都已有禁止人身或财产伤害、欺诈和胁迫的立法。如果乞讨过程伴随任何这类恶意行为,政府显然可以依据法律采取必要措施。”[10]在美国部分城市规定禁止在城市中心、居民小区、交通要道、车站等公共场所地乞讨,而法院对这些规定基本采取纵容态度。但是,全面禁止乞讨的规定会被法院宣布违宪。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