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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首例采纳电子邮件为证据的案例的剖析

对我国首例采纳电子邮件为证据的案例的剖析


孔娟


【摘要】网络时代,电子邮件作为最经济最便利的信息传送手段,在公共事务商务贸易活动,乃至私人交往中被广泛应用。2000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一份判决,开电子邮件为证据的先河。本文结合该案从电子邮件的证据资格、证据属性、证据力等方面予以剖析。
In the Internet era,E-mail is the most economical and convenient measure for transmitting information.It is used widespread both in public and private activities.In 2000,Pudong District Court of Shanghai released a judgement,in which a E-mail message was taken as an evidence firstly by the Court.This article will analyse some issues of E-mail as evidence,such as qualification,proof power and testimony.
【关键词】电子邮件;证据;案例
E-mail message ; evidence ; case study
【全文】
  案情
  原告王××原系被告某投资公司人事服务部经理。1999年10月,被告决定年度减员,并制定了裁减公司58名员工的计划表。但在此期间,部分计划内被裁员工收到了部门经理们下发的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员工们纷纷签字续约。当公司宣布裁减计划时,令员工们十分惊愕并因此而上访。公司以增加经济补偿金和加发工资平息了此事件。事后,公司调查得知造成这一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违反公司操作监督程序,将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格直接下发给了不知情的部门经理们。当有关人员提出异议时,原告仍坚持错误。被告遂以严重失职为由将原告解雇。并要求原告返还公司购房资助款人民币23.4万元。原告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
  原告称关于人事经理的工作程序,公司并未制定明确的章程规范,自己也就谈不上违反操作程序,不构成失职。被告认为公司虽没有制定明确的规章,但有关程序事实上已在过去的工作中形成惯例,原告应当清楚。为此,被告提交了从1998年10月至1999年10月原告在工作中接收和发送的多份电子邮件打印件。被告认为这些电子邮件能充分证明续签合同的程序,是先将名单交给制造总监审阅,然后由制造总监与部门经理们讨论通过。原告认为这些邮件是公司蓄意伪造、恶意陷害的。被告提交了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意见书来证明这些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法院采信了公安局的意见书,并在综合认定其他证据基础上,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认为我国民诉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中,并无电子邮件,且被告有可能也有能力伪造电子邮件,因此提起了上诉。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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