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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是单一财产权

  以上分析可见,著作权的内容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但是,不论著作权的内容如何确定,著作权都和商标权、专利权一样,是一种单一的财产权,人们所谓的“著作人身权”,如果说构成一项著作权的话,也不过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权能”而已。假如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那么就著作权本身的性质,到底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呢?显然,结论只能是既非人身权,也非财产权,然而.在民事权利中,这样的“第三种权利”是不存在的。著作权作为一种完整的民事权利,不论其中何种权能,均设定于同一客体——作品。作品,作为智力产品,属于无形财产,以财产为客体的著作权,在性质上只能是财产权,而不可能是其它。如果把著作权或知识产权中一些可以和人身相分离的权利视为一种人身权,那么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也就没有了法律界限,也就无法真正界定人身权与财产权,界定人身权与财产权也就不再是有任何实际法律意义。
  考察历史,1979 年开始起草,1990年通过的我国著作权法,是产生在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的社会环境下的。然而,著作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著作权的产生和法律保护以及人们关于著作权的观念,都离不开有场经济这个大环境,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行为,也才能产生正确的著作权观念和成熟的著作权立法。因此,产生在非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著作权法,由于受立法环境本身的限制,导致了立法本身的不成熟,这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表现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存在的根本缺陷,就是没有确立正确的著作权观念,其突出表现就是缺乏作者权利观念、财产权利观念和国际化观念,而过分地强调集体观念、国家观念和地域观念。这些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又直接决定了著作权法本身的缺陷,其中就包括对著作权性质的非本质认识,把著作权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重点突出强调所谓的人身权一面,而实际严重忽视作者的财产权和著作权的财产性以及作品的商品性,这更多地反映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著作权观念以及对著作权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及著作权的财产性,符合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非常重要的。
  其实,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知识产权一词本身已经进行了清楚的表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其本意就是“智力财产”或“智力财产权”。中文的产权,就是财产权,知识产权就是知识财产权,知识财产权就是人们对其创造的“知识或智力产品”所享有的财产专有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一词,不论是中文,还是其西文来源,语义都明确无误,那就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人类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就是因为智力成果构成人类社会的一项财产,是把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保护的。智力成果是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属性是财产权,知识产权一词的含义也是财产权,而当人们论及知识产权时,却不加分析地把它说成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这是一个逻辑错误和理论失误。并不是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才能提高它的社会地位,而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才符合它的性质,才是其社会地位的真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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