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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是单一财产权

  最值得探讨的是著作权。我国《 著作权法》 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对此,理论界普遍认为著作权法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其中人身权。但笔者认为,这些“权利”并不是人身权,也不能说明著作权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权利。让我们逐一加以分析。
  首先是发表权。也就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与众的权利。发表权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对此,尽管人们都认为它是人身权,但都并没有真正说明它为什么是人身权。考察发表权,实际上是著作权人支配其作品这一无形财产的权利,是一种特定的财产支配权,是从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权能,属于作品使用权的范畴。著作权基于创作并完成作品而产生,作者可以发表其作品,也可以不发表其作品,作品是否发表,只是作品本身的存在方式,并不影响作品和著作权的存在。与此相应,作品是否能够发表,也并不完全取决于著作权人的单方意志,并不是著作权人想以一定方式发表其作品就能够发表,实际享有和行使发表权。对于在刊物上登载意义上的发表,发表权只有在订立“出版合同”时才产生,作品的发表和发表权是作者或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发表权属于合同权利,是一种债权。发表权含决定发表权和决定不发表权,但如果没有决定发表权,决定不发表权也就没有任何权利意义。事实上,著作权法是否确认发表权,都不影响作者的实体权利;作者只要享有作品财产的使用权,就可以发表其作品。发表权的行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实际上,也不是所有的国家著作权法都承认和保护发表权,《伯尔尼公约》 也没有保护发表权的规定。就权利本身来说,发表权是“著作权人”权,而不是“作者”权,是可以与作者特定人身相分离,在各种不同情况下由不同著作权人行使的权利。对此,我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至少不下七种,这里不予引述.发表权根本不存在与某一特定人身不可分离的属性,它完全可以与特定的人身相分离,这是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著作权法也予以确认、可见,作品财产到底由谁发表,由谁行使“发表权”,最终归于立法的合理选择,而不存在这一‘权利”与某一特定人身的不可分离——立法上的发表权就不是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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