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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瑞拉共和国国际私法(1998年8月6日文本)

委内瑞拉共和国国际私法(1998年8月6日文本)


邹国勇 译  韩德培 校


【关键词】委内瑞拉共和国;国际私法立法
【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与外国法制有关的事实,依与争讼有关的国际公法规定,尤其是在委内瑞拉生效的国际条约中所确认的规定;否则适用委内瑞拉国际私法规定;若无此种规定,采用类推法;若无类推法,则适用普遍承认的国际私法原则。
 第2条
  所指定的外国法,应根据各该外国的主导原则予以适用,以保证委内瑞拉冲突规范所追求的目标得以实现。
 第3条
    若所指定的外国法同时存在数个法制,则数个法制间产生的法律冲突依相应外国法中的有效原则解决。
 第4条
    若所指定的外国法声称适用某第三国法律,且该第三国法律声称自己可适用,则该第三国实体法须得以适用。
    若所指定的外国法声称适用委内瑞拉法,则须适用本法。
    上述两款未作规定之情形,则适用委内瑞拉冲突规范指定的某国实体法。
 第5条
  依照国际许可标准视为准据法的某国法律引起的法律状况,可在共和国境内生效,除非其违背委内瑞拉冲突规范的目的,或委内瑞拉法律直接适用于该争讼,或其明显与委内瑞拉公共秩序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6条
    主要问题中可能出现的预先问题、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不必依支配主要问题的法律解决。
 第7条
  所指定的支配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的多种法律应协调适用,以力求实现各法律之目的。
  因同时适用多种法律可能出现的困难,则考虑个案具体情况公平解决。
 第8条
  依照本法本应适用的外国法规定,仅在其适用将产生与委内瑞拉的公共政策的基本原则明显相抵触的结果时方排除适用。
 第9条
  若准用的外国法为其充分实施而规定的必要的、而委内瑞拉法制中又无此规定的制度或程序,只要委内瑞拉法中无类似制度或程序,则可拒绝适用该外国法。
  第10条
  尽管本法已有规定,但所颁布的用于调整与多种法制有关的事实的委内瑞拉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仍必须适用。
  第二章  住所
  第11条
    自然人的住所,位于其惯常居所地国境内。
  第12条
    若已婚妇女已依照前条规定取得住所,则其拥有独立于其夫的个人住所。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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