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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友渔立法思想记述(上)

张友渔立法思想记述(上)


再论全国人大立法运作制度新时期开初十余年主流立法观念梳理


周旺生


【全文】
  历史的进化有时就是这样快速的。现时在大学里读法律或是在法律界为实务的年青人,已鲜有提起张友渔先生名字的了,而熟知张先生的年青人则更是凤毛麟角。今年北京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的立法学试卷里,给出一道要求考生述论张友渔先生立法观念的试题,意在检视考生对张先生的认知状况,结果不出所料,考生绝少深得张先生的精奥。然而,十多年前,在中国研习法律和从事法律实务的人,不可能不熟悉张友渔先生的名字,不可能不注意他就法制问题发表的种种论说。他的文章著述很少有惊人之语,他的许多话语留下了那个需要进步的历史时空所特有印痕。但由于他是那个时期主流立法观念以至整个主流法制观念的代表性人物,他的论说便自然获取了历史的价值。虽然新时期伊始学界便逐渐涌现愈益增多的新的立法观念,也虽然在今人视野之中张先生大约已属于老派人物,然而迄张先生仙逝,导引着中国主流立法观念的,的确非张先生莫属。他已经离去了,因而他代表的那个时期亦随之终结了。如果张先生的观念是落伍的,那不过是落伍的历史路迹选择了张先生的观念得以表现。如果你对张先生的观念不感兴趣,实际上便是对他的观念所反映的历史不感兴趣。如果你懒得了解张先生的学说,实际上便是对你或你的父兄生活在其中的属于自己的那段生活历史,尽管可能是疮痍满目的生活历史,缺少亲情和懒得理解。迅速地忘却了某个人的学说,这恐怕不是历史或人们有迅速遗忘某个人物的癖好,而可能是中国法制和法律人还很年青,年青人更习惯于前瞻未来和关切当下。不过,现在和未来通常总不免以过去为渊源和基础。如果你对渊源和基础没有深入的认知,包括批判性认知,你所构筑的现在和未来的殿堂就恐难有深厚的根基。为方便年青人以有限的时间一览张先生所代表的一个时期的主流立法观念,也为纪念张先生为中国立法理论和实践所做的努力,谨以此文将张先生的立法观念梳理整合如次。
  一、新时期开初十余年主流立法观念的代表
  在中国最近五十多年的法制历史尤其是立法历史上,没有哪位人物能够像张友渔先生这样,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较长时间地代表着主流的倾向。西方历史上,许多在法学上深有造诣的学者,同时也是重要的法律实践者,这样的情形是不足为奇的。而在中国近百年的历史中,除却沈家本这位在法学上学贯中西而又身兼清末修律重臣的人物,集立法理论与实践于一身之外,再要历数的人物,应当就是董必武、张友渔和其他极为可数的几位了。董必武是新中国开国之初立法观念的立言人,而张友渔则是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新时期最初十余年主流立法观念的集中代表。
  张友渔(1899~1992)出生于山西灵石县一个以教书为业的穷秀才家庭。幼年丧母,随父就读
  于私塾。1918年考入山西省立第一师范学校。1923年考入国立北京政法大学,1927年加入中国共产
  党,和董必武一样,是早期党内为数不多的有法学基本训练的一个成员。曾留学日本“九一八”事变后被日本当局驱逐回国。在长时间里,其公开身份和社会职业是新闻记者和大学教授,曾担任汉文《泰晤士晚报》总编辑,《世界日报》主笔和驻东京特约记者,民国大学新闻系主任,北平大学法商学院、燕京大学、中国大学、中法大学教授。在公开身份背后,曾先后担任过中共谈判代表团顾问、四川省委副书记、《新华日报》社长、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副主席兼秘书长、党委书记、华北局秘书长。新中国建立后,历任北京市委副书记、书记,北京市常务副市长,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会长,中国社科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治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
  张友渔在法学方面的尤为可贵之处,在于他在从事革命实践和担负繁重的党政领导工作的同时,还积极从事学术研究。早在30年代初,就开始研究法学,特别对宪法研究下过较多的功夫,写下一系列法学论作。70年代末新时期开始后,张先生已是年届八旬的老人,但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开始走向新的前途,激发了老人的活力,他积极参加法制建设实践特别是立法实践,参与1982年宪法和许多重要法律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经常发表论述法制或立法的重要报告、讲话和文章,总结法制建设和立法建设的经验,阐明他对立法乃至整个法制建设的观点,为后学树立了难得的榜样。
  新时期开始后,法制建设可谓百业待兴,而立法又是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国家急切需要尽快转变无法可依的局面,繁重的立法任务摆在新时期的立法者面前。张友渔先生就是在这样的历史动因面前,担负起把立法理论和立法实践集于一身的历史责任的。他是当时执政党内曾经担任重要职务且在法学方面下过较多功夫的为数不多的法学专家,而执政党当时又尤其需要有自己的法学专家在法制建设初兴之际带头发挥作用;他又是法学界曾经在执政党内担负高级领导职务的为数甚少的重要学者,而法学界当时亦非常需要有自己的能够对国家法制施以一定影响的人物;还有,在新时期开初之际,张友渔先生已是八旬老人,德高望重,这样的身份对于他号召和媒介法制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又可以有更好的效果;并且,这时董必武老人初逝,法制实务和法学研究两个领域都无人在资望上能出张友渔先生之右。所有这些情形,历史地选择了老人家,担当起新时期开初十余年主流立法观念的代表人物。
  张友渔先生的立法观念, 作为新时期开初十余年主流立法观念的代表,可以从他阐述的立法主
  题以及所阐述的观点为当时教科书所充分反映,进一步得以了解。张先生这一时期的立法论说,清楚地显示出,他谈论更多亦更予强调的主题,主要是立法基本原则,立法在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位置,法律的完备,立法权、立法程序和立法起草,立法机关的议事规则等问题,特别是宪政的、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方面的立法问题,还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问题。这些立法问题,都是当时国家和学界所面临的最主要的立法实践和立法理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中国立法、法制、民主走向现代化的基础性工程,而研究和阐发这些问题,便是当时法制理论和立法理论的主流任务。在当时学界,大多数人都是注意围绕这些论题展开自己的研究的,但大家通常是研究其中一个或几个属于自己研究领域的问题;只有极少数人把所有这些论题都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张先生就是这极少数难得的研究者之一。他的研究触角,差不多遍涉那个时期所有主要的立法、法制论题,甚至遍涉当时所有重要的法学理论问题。他关于这些问题的论说,在学界有广泛的影响力。当时的法学教科书阐述这些论题时,所表述的观点,大都是张先生所代表的这些主流论说。我们现在只要把那时的法理学、宪法学和许多部门法学的教科书拿出来同张先生的论作稍做比照,便会发现,凡相同主题,其基本观点差不多都是大抵相同的,只是张先生的阐述一般都在教科书之前。
  张先生学识渊博,虽知晓中外,博古通今,但其论说却绝少思幽之情,亦无孤论国外之好,更无显露学问用以自炫之习。用他自己的话说,他是最注重学以致用的。这便与那些有此等毛病的“文人”或“学人”明显不同。张先生生前往往被有的“学人”划出学界之外,主要的原因,按照他们的标准,除了认为张先生代表了与官方相洽的主流观念之外,恐怕就在于张先生没有那些人所陶醉所自沉的此类习气或曰“超然”、“绝尘”的“风格”。另一方面,张先生的论说注重理论分析和推理,注重旁征博引,他经常援引或比照外国的或古代的情形和资讯以说明问题,并且他阐述问题总是鲜明地把自己的观点陈述出来,赞成什么、反对什么,都一目了然。这又显然不同于许多纯粹的立法者或法律实务家。他兼有学界和实践两个方面的特点,又同两个方面的不少人有明显区分。这样的情形,同样可以使张友渔先生得以成为当时主流观念的代表人物。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1980年代以来的中国法学著述,阐述立法问题通常都要阐述立法基本原则,而所阐述的基本原则,在内容方面,较长一段时间,是同张友渔先生所阐述的立法原则有大面积相似的。 早在1980年1月,张友渔先生就发表了题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立法原则》一文。 这篇7千字的文章可能是新时期
  以来第一篇集中论述中国立法原则的文字。
  张友渔先生认为,任何法制的建立都有一定的立法原则。这种原则体现在法律条文中,也贯串在整个立法活动里。注重研究立法原则,应为法学体系建设和立法运作实践的重要课题。就当时情况看,他认为中国立法的主要原则应有以下四项。
  第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
  立法为什么要从实际出发?张友渔说,原因有两个。其一,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
  法,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针。列宁在谈到苏维埃宪法时,就曾指出:“苏维埃宪法不是按照什么‘计划’写出的,不是在书房里制定的,也不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家强加在劳动群众身上的东西。不,这个宪法是在阶级斗争发展进程中随着阶级矛盾的成熟而成长起来的。”其二,立法是为了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当前的实际出发,根据客观要求和所具备的条件,制定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如果不是实际需要,或虽属实际需要,但条件还不成熟,就不应制定为法律,否则所制定的法律就会成为实际上不起作用的一纸空文,会失去法制的严肃性,甚至成为有害的东西。他并且指出,我国的法律就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需要,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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