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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论非法行医罪的若干问题


On the Several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Illegalmedical practice


任彦君


【摘要】本文对非法行医罪的几个理论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分析了非法行医罪也是一种非法定目的犯。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并存在共同犯罪。而它的结果加重犯是出于过失,故不存在未遂形态和共同犯罪。
In the essays, several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are analyzed. The authorthink that the crime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is also an nonstatutoryoffence to intent. The culpability of its essential offence should be directand indirect intention, and this crime should have joint crime. At the sametime, the culpability of aggravated consequential offence should be culpa, andthus the aggravated consequential offense should have no unaccomplishedoffender and joint crime .
【关键词】非法行医罪;非法定目的犯;共同犯罪;未遂
thecrime of illegal medical practice  nonstatutory offense tointent  joint crime  unaccomplished offender
【全文】
  由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非法行医案,给受害人、社会造成很大危害,因此,1997年我国刑法增设了非法行医罪。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此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非法行医罪分为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其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属于基本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以及“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目前对于非法行医罪的一些理论问题尚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分歧,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定性还存在一些争议,如:本罪是否目的犯?它的罪过形式是什么?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以及既未遂问题等等。笔者拟对此作以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非法行医罪是否要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非法行医罪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刑法未明文规定,那么本罪是否应该具备“非法牟利”的目的呢?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须以牟利为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法行医罪不一定以具有营利目的为必须。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刑法对非法行医罪虽未明确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但从本罪的性质上看,应以具有营利目的为必要。理由在于:首先,从经验上说,行为人非法行医的动机主要就是为了获取利润,这就像盗窃罪一样,实施盗窃行为的动机在于将他人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行医”是行为人凭借其医疗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非法行医罪是典型的职业犯。所谓职业犯,是指在其非法职业的范围内反复实施一定行为的犯罪。职业犯的特点在于,犯罪人的目的是将一而再再而三地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其收入来源。其次,刑法理论和实践一般认为,从限定非法行医罪的处罚范围起见,构成该罪必须要求具备某种特定目的,即“以营利为目的”或“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等。因此本罪应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定目的犯(刑法未明确规定但对于认定犯罪又必不可少的特定犯罪之目的的犯罪)。对于实际生活中一些技术较高、医术精湛的医生在退休后,或者有治疗某种病症的技术和经验的人,在他人的请求下,出于好意为他人治病,消除疑难杂症,只要不是出于牟利目的,即使偶尔收取病人的一点感激费或财物,也不应以犯罪处理。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从事过医疗护理工作,出于善意为他人治疗,且不具有牟利目的,即使发生医疗意外或一般性的医疗事故,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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