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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被诉法律纠纷主要类型、争议焦点及风险控制

  二、存单挂失法律纠纷及其风险控制
  近年来,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金融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所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多,另外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进行金融诈骗活动的手段也更加高明了,加之我国存折(单)挂失制度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导致存单挂失纠纷案件逐年增加,金额大幅度上升。存单挂失是银行近几年来诱发存单纠纷案件的高风险环节。从近几年的存单诈骗案件来看,申请存单挂失是不法分子普遍采用的手段之一。在申请挂失之前,他们以各种渠道获取真实存单号码、存款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并伪造虚假身份证件等,将银行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做得天衣无缝。
  (一)存单的法律性质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银行在接到存款人交付的存款金额并出具要素齐全的存单后,即与储户成立存款合同关系,双方依存单记载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该合同关系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如要式性、实践性、双务性等。对于储户而言,其向银行交付存款并领取银行签发的存单后,即享有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存单记载兑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权利。而金融机构则应按照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利,并负有按期支付存款本息的义务。
  (二)存单挂失的法律效力
  存单的合法持有人如果将存单丢失,可以通过向银行挂失来补救。根据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同时,人民银行也根据惯例,规定挂失七天后,储户应该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由此可见,办理存单挂失是要式的双方法律行为,其中储户负有全面提供存款情况的义务,银行负有对储户申请进行审查的义务。挂失申请一经受理,即应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达成了对原存款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合意,原存单立即止付。银行在按规定为储户补办新的存单后,双方即成立了新的存款合同关系,原存款合同关系即应归于消灭,作为原存款合同权利凭证的存单也就不能再作为支取存款的依据。
  (三)存单挂失法律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
  1、商业银行在存单挂失过程中有无过错,是否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办理挂失手续
  挂失手续操作是否合法是认定银行有无过错的关键。对挂失人有效身份证件的鉴别是关键,对委托代理挂失关系的证明是难题。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底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开户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分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即可向储户办理解除挂失并办理补领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概不负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第12条规定:“储户挂失止付,不论定期或活期储蓄,如在声明前存款已被冒领,银行概不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一、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二、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被委托人只要出具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的有关内容,储蓄机构即可受理挂失手续。”在纠纷实践中,商业银行在存单挂失过程中有无过错,是否严格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双方当事人常常存在较大争议。
  2、商业银行对挂失人身份证的审查是严格意义上的审查还是形式上的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97]520号《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对《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作出了解释。其具体内容是:(1)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被委托人只要出具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提供存款的有关内容,储蓄机构即可受理挂失手续。(3)在办理手续时,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付款的,对存款人不再承担付款责任。目前情况下相关的规定只要求储蓄机构对身份证件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挂失程序办理存单密码挂失手续,即使储户的身份证件是伪造的,银行也不应承担责任。
  但纠纷实践中,对方当事人常常主张银行需承担严格意义上的审查责任,即对身份证审查承担绝对责任。因此在此问题上,银行和对方当事人常常争议很大。
  3、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和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
  商业银行办理存单挂失业务常常既根据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又根据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在存款挂失纠纷诉讼中,如何认定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和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关系到商业银行办理挂失业务的合法性,进而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是否对挂失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存单挂失诉讼中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和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常常引起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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