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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

  3、保证履行的免除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保证条款必须得到严格的履行,但被保险人履行保证义务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对免除履行保证无具体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不可抗力致使履行保险条款成为不可能时,应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被保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如上所述,保证条款是保险合同所附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应属将来合法的事实,因此,当保证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时,也应免除被保险人履行保证的义务。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4条第1款规定,当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不再适用于合同,或者履行保证为后来颁布的法律视为违法的情况下,保证可以免除履行。所谓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变更,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可见,英国法规定的当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不再适用于合同的情形应属大陆法系的情势变更。英国法下,情势变更和保证嗣后违法可作为免除履行保证的事由。情势变更原则的存废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曾有激烈的争论,最后在全国人大讨论会上被删除,情势变更原则在当前的背景下删除是情有可原的,为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制定中的《海商法》的司法解释尚不宜明确将情势变更作为免除履行保证的事由。在确实因情势变更导致违反保证的情形下,可由法官依情势变更原则酌情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免除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但应从严掌握。
  三、结论
  保证源于英国法,《海商法》第235条对保证条款及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作了初步规定,对《海商法》第235条的理解与适用有必要参照英国法,但不是全盘照抄。同时,《合同法》生效后,保证条款及违反保证的后果应纳入《合同法》规范范围内加以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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