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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

违反保证条款的法律后果


许俊强


【全文】
  保证(Warranty)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海商法》第235条对保证条款及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作了初步规定,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尚有些问题需要明确,如保证条款及其范围,《合同法》生效后违反保证条款的后果等,而这些问题是实践中无法回避的,有必要加以探讨。
  一、保证条款
  1、保证条款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但法律对何谓保证条款未作规定。而《海商法》第 12章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主要是参照我国的实际做法和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的《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作出的。为此,在探究保证及保证条款的含义时有必要了解英国法的规定。《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保证,即以下各条所述及的各项保证,是指允诺性的保证,被保险人赁此保证为或不为某特定的事项,或保证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参照该条规定,对《海商法》第235条规定的保证条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保证条款是特约条款
  《保险法》第18条规定了保险合同应包括的事项,《海商法》第217条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但上述两个条款均未涉及保证条款。《保险法》第19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第18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可见,保证条款属当事人的特殊约定,可称之为特约条款。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保险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但各国在保险立法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更多的体现是对投保人的要求。所以,这种特约条款更多的是体现为投保人的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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