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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程序应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民事二审程序应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许俊强


【全文】
  上诉不加刑是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诉讼是否有相对应的原则呢?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无类似规定,但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上诉权、上诉审查范围进行分析,我们可得出结论: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实际已确立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但对该原则在理论与审判实践中的认识不甚明确,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在民事二审程序中切实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实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一
  与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类似,民事诉讼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也是指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原则上不能将上诉人置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也不能减损上诉人既得的民事利益,其负担不得因上诉而超过一审判决。当然,该原则不是绝对的。首先,若某一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而上诉,上诉请求有重叠,则重叠部分不受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限制;其次,若一审判决在上诉请求之外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虽未将其纳入上诉请求要求二审法院变更,但经审查,二审法院认为应加重上诉人的民事责任或减少其民事利益的,也不受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限制。
  纵观德国、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也无关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明文规定,但不等于这些国家不存在此原则,而是将该原则分解于处分权、上诉权、上诉审的审查范围等法律规定中,使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得以确立,我国也是如此。阐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含义,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实际已确立该原则。
  二
  当事人主义是大陆法系的提法,在英美法系中称为“AdversarySystem”。实际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共同的特点都是承认在民事诉讼中,在审判权力与当事人权利之间,是当事人起主导作用。也就是说,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来分析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应该都是当事人主义。处分原则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进一步确立当事人主义,就是要正确处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国家干预的关系,适当弱化国家干预,实行在当事人主义的基础上有限的国家干预,充分贯彻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处分原则,协调审判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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