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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许俊强;吴海燕


【摘要】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是区际法律冲突的一个方面。可以将“一国两制”这一未来可预见的模式套用于今天的两岸民事法律适用的现实,台湾地区是我国这一单一制国家中的一个单独的法域,台湾地区的民事法律为台湾法域的法律,应确认其域外效力,并在审判实践中加以适用。台湾地区以不合理的区际冲突规范解决两岸法律适用问题,并不能真正起到解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在解决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时应遵循参照国际私法规则和区际法律适用理论成果、不能以非对非、参照国家政策等原则。
【关键词】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区际私法
【全文】
  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日益频繁与密切,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日趋增多。由于目前海峡两岸的交往多为经贸往来,因此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如何适用民事法律,以使两岸人民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具有预见性,从而促进交易的安全,是一无法回避、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拟探讨涉台民事法律适用的一些基本问题,以应实践之需。
  一、台湾地区是中国的一个单独法域
  香港和澳门的回归,使得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从理论变为现实。香港和澳门根据《宪法》和《基本法》成为拥有立法权和终审权的高度自治的特别行政区,成为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法域。虽然目前台湾当局仍阻挠两岸的统一,但两岸的和平统一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是历史的必然,因此,可以预见“一国两制”仍将用来解决台湾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届时台湾地区也将根据全国人大的法律,像香港和澳门一样成为拥有立法权、终审权的特别行政区,从而合法地成为中国的一个单独法域。当然,在以“一国两制”实现和平统一之前,在全国人大以法律作出规定之前,说台湾地区是一单独的法域并无现行法律根据,而只是将未来可以预见的模式套用于现今的事实。
  但我们认为,无论是否有现行法律上的根据,台湾地区事实上已构成单独的法域,所以,我们应将台湾地区视为中国的一个单独的法域。由于历史的原因,台湾当局至今仍对台湾地区进行有效的治理和控制,形成不同于祖国大陆的法律体系,并形成相应的法律秩序,包括民事法律秩序,即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具有区别于祖国大陆法律制度的独特性。从台湾地区的立法分析,其不但认为大陆地区是单独的法域,而且也将其自身定位为有别于大陆地区的法域。台湾地区于 19 53年制定“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专门用于规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在两岸民事关系方面,台湾地区则颁布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19 9 2年 7月 16日颁行,2002年 4月24日修改,下称“两岸条例”),两岸民事关系不适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两岸条例”以法律冲突为理论基础,并将海峡两岸民事法律适用问题定位为区际法律冲突。如“两岸条例”第一条规定,“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法律事件,特制本条例”;第二条对何谓“台湾地区”、何谓“大陆地区”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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