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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执行难原因与对策

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执行难原因与对策


余保福


【关键词】商业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执行难

【全文】
  一、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执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管理是主诉法律纠纷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商业银行法律纠纷执行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执行管理松散、执行管理制度不健全、执行率低下、诉讼不经济、诉讼费用花费巨大、缺乏专业化、执行激励措施不到位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执行率低下。
  二、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执行难,难于上青天”,“计划生育为天下第一难,执行难为天下第二难”。银行主诉法律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是社会经济许多深层次矛盾的具体体现,也是自身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的集中暴露,是各种矛盾和问题长期积累的结果。
  (一)外部原因
  1、从历史因素看,执行难问题是国民经济深层次矛盾的综合反映
  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国家体制拨改贷改革后,国家财政不再向企业无偿拨款,改由银行贷款,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也相应发生改变。许多企业自有资金少,企业严重超负荷经营,应变能力差。同时,长期以来,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国有大中型企业中许多企业均存在生产产品老化、生产效率低下,企业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能解决的重要后果就是企业的亏损面大,还贷能力差,导致银行的许多胜诉判决难以执行。因此可以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担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及企业改革的大量成本。一批高负债率的企业在体制转型、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和财务亏损基本上转嫁到了银行身上。
  2、行政干预贷款清收诉讼,纵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逃废银行债权
  在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界定为国有资产之间的内部资产转移关系,为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采取各种手段干预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强行指定银行贷款对象,使商业银行的信贷自主权难以得到落实,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贷款先天不足。此外,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改制势在必行,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政府层层下达硬性改制指标,为完成改制指标,地方政府不管条件是否成熟,强行改制,同时在改制的旗号下,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形形色色的“改制”、“债务重组”逃废银行债权,由于债权被悬空,使得银行无法执行。如某地级市,低价卖出国有企业,所得价款按照该市政府“先外后内”的指导原则优先偿还境外债务,通过改制,该市商业银行数亿贷款本息被悬空,至今未落实。
  此外,市场经济的规律是优胜劣汰,许多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原因造成应变能力差,加上设备陈旧、劳动生产率低、市场份额少等,出现长期亏损而面临破产或转制,但政府对这类企业以稳定压倒一切为由,“好死不如赖活着”,不让其“好死”,而让其“赖活着”。这些企业的贷款无疑成为银行清收的难点。银行依法申请执行这类企业收贷时,地方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防止企业倒闭带来震荡,千方百计的阻止企业破产清算偿还银行债权。即便允许企业破产或改制,也要首先考虑下岗职工生活保障,从而干预法院的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默认或变相支持企业欠账不还,行政意识严重错位,认为企业是地方经济的主要力量,而银行则是国家的银行,没有从深层次认识到银行与地方经济的互惠互利关系,坚持采取保护地方经济而牺牲国家利益的态度。从表面上看,地方政府主动支持银行案件的执行工作,各级政府召开专门会议或出面协调,下发领导书面讲话,要求有关部门支持银行工作。但在具体个案处理上,一些政府为了地方利益指令法院暂缓执行、不予执行或部分执行的现象并不少见。
  3、立法中的缺陷和漏洞
  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立法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粗疏和空白,同时立法中矛盾之处也甚多,给银行当前经济案件的执行带来了消极影响。突出地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公司法对债权人保护严重不足
  公司客户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最主要的客户,而信贷业务是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的主业。因此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对银行债权保护、信贷资产安全乃至整个中国金融安全都有不可或缺的意义。然而由于中国现行公司法律中制度设计存在的缺陷、粗疏和空白,使得银行在现存公司法律架构下,维护银行债权十分被动、无奈和尴尬,屡禁不止甚至可以说在某些地区还在愈演愈烈的企业逃废银行债权行为即是上述问题的一种典型反映。
  公司以自有财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共同规则。但由于我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限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加之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债权。实践中关联企业逃避银行债权的种种表现,恰恰就是利用了现行关联企业法律制度的弱点。信贷实践表明,关联企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和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成为公司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甚至异化为一种难以追究股东责任的法律障碍,成为控制公司逃废银行债务、获取法外利益的“合法”工具。受关联企业法律制度立法缺陷的影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着将有限责任绝对化的倾向,即认为不管在何种情况下,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而不管控制公司的恶意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即使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某个公司的股东利用另一个公司的名义隐匿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某些司法审判人员仍然机械地、固执地坚持有限责任制度,不敢动用另一个公司的资产清偿原公司所欠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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