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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在民事诉讼中的理论与实践

限制出境在民事诉讼中的理论与实践


许俊强


【全文】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虽未被频繁采用,但该措施的采取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预见,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多,涉外案件必然呈增长趋势,我国公民出境也将更为经常,在审判实践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机会增加,而有关限制出境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十分完善,实践中做法各异,为此,有必要对限制出境措施进行检讨,以应实践之需,并为相关司法解释乃至法律的制定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根据
  所谓的限制出境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有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依法裁定限制该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出境的一种保全措施。
  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侨、港澳同胞,以及需要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办理签证,但两法也规定了上述人员不得出境的条件。《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2项规定,在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情况下,有关公安、边防机关不批准该当事人出境。《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第2项也有相同规定。可见,在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通知公安、边防机关,限制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是从出入境行政管理的角度,规定法院的通知是不批准当事人出境的原因之一,其直接目的不是赋予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权利,但这是现行法中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唯一法律根据。
  查《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两法均未规定限制出境措施,可见,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无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目前,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所依据的是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87年3月10日公布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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