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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承运人

谁是承运人


许俊强


【全文】
  [案情]
  “富景”轮所有人为建达船务公司,经营人为富源海运公司。“富景”轮于2000年10月29日由建达公司光租给永和海运公司,租期三年,2001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到“富景”轮船籍港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并取得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2001年7月7日,富源海运公司与水路货物运输服务企业海达船舶代理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富源海运公司将“富景”轮租给海达船舶代理公司以承运6000吨散盐,包船运费300,000元。
  2001年7月5日,盐业公司与海达船舶代理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合同上托运人为盐业公司,承运人为海达船舶代理公司,货物为6100吨散盐,潍坊港装4500吨,莱州港装1600吨,卸港福州,运价潍坊港38.5元/吨,莱州港37元/吨。
  7月14日,“富景”轮签发水路货物运单,运单托运人、收货人均为盐业公司,“富景”轮在潍坊港装运盐业公司托运的散盐4500吨至福州马尾港。7月15日,“富景”轮签发水路货物运单,运单托运人、收货人也均为盐业公司,“富景”轮在莱州港装运盐业公司托运的散盐1600吨至福州马尾港。上述运单均加盖“富源海运公司富景轮”章。
  7月23日,“富景”轮航行至闽江水道时,因驾驶疏忽触碰闽江沉船,致使货舱进水,货物受损。抢卸后,经中国外轮理货公司理货,发现货物短少2049.82吨,受油污染563.05吨,经济损失约520,000元。
  为此,原告盐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富源海运公司赔偿520,000元及其利息。
  海事法院受理后,请求法院追加永和海运公司和海达船舶代理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告富源海运公司辩称,其只是“富源”轮的经营人,现该轮已光船租赁给永和公司,且海达代理公司是“富源”轮的航次租船人,富源海运公司没有参与航次经营。
  被告永和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货损不符合事实,原告方单方申请理货,其理货结果不足为凭,污盐完全没有使用价值无事实根据。
  被告海达船舶代理公司辩称,本航次其仅作为盐业公司的货运代理人,负责港口的货物代理。海达公司作为盐业公司的货运代理人,在本航次中已履行代理人的责任,因“富景”轮驾驶疏忽致发生货损,海达船舶代理公司无过错,货损责任应由富源海运公司承担。
  [审判]
  本案经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海达船舶代理公司承担130,000元的货损赔偿责任,富源海运公司和永和海运公司共同承担220,000的货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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