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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 完善立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初议

适应新形势 完善立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初议


张震


【摘要】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法律,曾为我国妇女维权工作法制化、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进步等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因该部法律存在的法律体系欠缺、法律适用困难和立法技术滞后等问题,有心要予以全面修订,包括对该法进行立法体系、法律适用上的革新整理、妇女权益内容的规范总结和保障原则、保障体制上的疏理完善等。
【关键词】公民权;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完善
【全文】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系1992年4月3日由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在它前后发生两起重要事件:我国分别于1980年和1999年签署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公民权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该法自1992年10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十年,曾为我国妇女维权工作法制化、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进步等,作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贡献。但是,现在看来,它毕竟不适应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现实需要,因而很有修订之心要。
  
  修订的必要性
  
  综观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我国依法治国和妇女权益的新形势,笔者认为,该法之不足表现为以下三大方面:
  一是法律体系欠缺。在“总则”中,并未总结和明示妇女权益保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对相关法律救助机制予以全面的概括。“分则”第二至第八章内容对妇女权益内容的规定较为零散。“法律责任”一章的多数条款规定行文抽象,实践操作困难。不仅如此,第二至八章的内容作为该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能准确找到它的“渊源”。换言之,该法的这些内容,不过是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妇女权益规定的简单移植和照搬照抄。
  二是法律适用困难。众所周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国重要的法制原则,而且,一部法律出台的目的,关键也就在于具体适用及其效果上。然而,近十年的现实告诉我们:《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并未实现它的这一初衷,全国范围内无论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它们在依职权办理的各类事关妇女权益案件中,均不约而同地拒斥对该法的具体适用,“有法必依”在这一维权领域里成为一句空话。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这并不在于人们对妇女权益存在固有的习惯性冷漠和歧视性认识上面,恰恰相反,正好在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缺乏完整而独立的体系、独到的理论概括和可操作性法律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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