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许俊强


【全文】
  1993年7月14日,许某与中厦公司签订渔船船员劳务合同,约定中厦公司派许赴境外从事渔业捕捞工作,并负责为许投保人身安全险,保险金额15,000美元,合同有效期至1997年7月15日。后许被派至“信隆202”船工作。1996年3月1日,厦门平保签发人身保险团体保险单,按下列条件承保:保险险种为出国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包括许等877人;行业远洋捕捞;工种远洋渔工;保险期限1996年3月1日中午12时至1997年3月1日中午12时止;人身意外伤害最高限额每人每年15,000美元。双方做如下特别约定:案涉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服务区域为各服务船舶的作业区域;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索赔由投保人统一办理,赔款由投保人转交,保险人不直接受理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人的索赔事务。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条款为: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使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全数。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或诈骗行为;战争或军事行为;被保险人因病死亡或残废;未查清的失踪人员。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1996年3月2日7时(西班牙时间3月1日晚12时)左右,许在停泊于西班牙某港的“昱友236”船上被人用刀刺死。许死亡后,其遗属向厦门平保提出理赔申请,厦门平保称,许意外死亡一案,不属打架斗殴的证据不足,待中厦公司提供西班牙法庭笔录后,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予以考虑理赔事宜。稍后厦门平保向许的遗属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称理赔申请材料不齐全,导致无法认定事故的性质,决定不予立案,并作撤件处理,若对处理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许的遗属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许在保险期限内,遭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理应支付赔款,请求法院判令厦门平保支付保险金15,000美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船员劳务合同、人身保险团体保险单、中厦公司关于许是被保险人的证明、许死亡时在场人员的证词和西班牙某法院刑事判决书尾页等证据材料。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索赔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许死亡系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致,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原告提供充分的证据后,才决定是否理赔;许在打架斗殴时被人刺死,依保险条款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