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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土地使用权论纲

“四荒”土地使用权论纲


李绍章


【摘要】在“十分珍惜、合理利用”的土地开发利用方针指导下,对搞活农林牧副渔有着重大潜力可挖的“四荒”土地应格外受到关注。确立“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地位尤其是民法地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应对“四荒”土地使用权予以调整和规范,包括它的取得、期限、主体、客体、权能、效力以及法律保护等内容。这对于充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保持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四荒”;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可持续发展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四荒”土地使用权论纲
     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
  
     一、“四荒”土地使用权概述
  “四荒”就是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的简称,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统称为“荒山、荒地、荒滩”①。严格说来,“四荒”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而是一个习惯用语。因为就我国土地资源现状来看,除了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尚存在有相当开发利用价值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坡。对于这些荒地,既有极大的开发利用价值,又需要法律严格规范,于是,“四荒”土地及“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便应运而生,对其进行物权化改造也成为必然。当然在名称上,“四荒”是普遍的提法,也有称“五荒”的,即除了荒山、荒坡、荒沟和荒滩外,还包括荒水。但从土地资源的角度来看,“四荒”就是在目前自然和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开发利用却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属于土地后备资源。
  “四荒”土地有如下特征:首先,“四荒”属于土地后备资源。土地是最基本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综合性强。从地理学角度,它包括水:从生态学角度看,它的内容更为丰富,是一种自然综合体。而“四荒”甚至包括“五荒”中的“荒水”都属于土地资源的范畴。所以,属于土地资源是“四荒”的一个根本特征。其次,“四荒”属于土地后备资源。仅仅说“四荒”属于土地资源还不足以明确“四荒”的本来面目。因为“四荒”之“荒”字意在说明“四荒”土地资源具有荒芜性,即还未得到开发和利用。当然,这里的“还未开发和利用”是指在现有的自然和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未开发和利用。如果原先属于已开发利用的土地,而因使用人的原因闲置荒芜,则不属于“四荒”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四荒”属于土地资源中的后备资源。这是“四荒”的一个本质特征。再次,“四荒”范围具有广泛性。“四荒”不仅仅指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荒山、荒地、荒滩”②,而且还包括“荒沟”、“荒滩”甚至“荒水”在内。可以说,“四荒”所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山坡沟滩水,无所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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