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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合理性研究

自由裁量合理性研究


胡利明


【摘要】建立于人性的善恶基础上的自由裁量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积极作用,但其本身的缺陷都不能为其本身所克服并会导致权力腐败。值此,寻求自由裁量控制对自由裁量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并不能真正地控制它的发生反而会导致更多的自由裁量。同时,对自由裁量控制进行再控制也无法控制自由裁量。总之,自由裁量无法实现终极形态的公平与正义。
【关键词】自由裁量;自由裁量控制;控制自由裁量控制
【全文】
  一、引言
  自由裁量源于具体的案件错综复杂性不能完全按照普通法来处理而产生并有多种含义。英国学者沃克概括为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根据情势所需要,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1]同时,美国学者梅里曼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普通法系法官传统固有的权力,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可以不拘束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符合于社会的变化。”[2]据此,自由裁量为:⒈它的行使是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以及存在一些缺陷为前提和以法律的授权为根据;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超出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不是严格以现行法律为根据,而是法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一定的判决;⒊法官不能够随心所欲地自由裁量,而要依据公平与正义、公正与合理和法官的良心对案件作出判决。
  二、自由裁量
  成文法颁布以后,柏拉图认识到习惯法的局限性,指出:“最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通晓统治艺术,具有才智的人以最高权威。”[3]还认为:“法律是有刚性的,它会束缚政治家统治的手脚。相反,政治家的统治全凭其知识,可以随时应变制定出一切必要的措施,能够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和满足特殊需要。”[4]因此,他得出法治的主要要害是惰性。作为法律的最大局限性,不能满足社会的各种需要,从而这又加剧了绝对自由裁量。而弗兰克更为激进地认为法律是永远不确定的,原因在于法律所对付的人类关系的最为复杂的方面,在法律面前的是混乱的,使人感到变幻莫测的整个人生。他嘲笑追求确定性的法律观,认为流行对法律的确定性的要求之所以无法满足,是因为它是在追求一中超乎实际可能和必要的东西,这种要求显然不是来自实际需要,其根源一定不在于现实而在于渴望某种不真实的东西,是在追求某种只存在于神话之中的东西。因此,法官的判决才能确定法律,只有判决才是名副其实的法律,法官的行为法律的中心。[5]此即绝对自由裁量,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完全或基本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对案件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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