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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无讼理念论

古代中国无讼理念论


胡利明


【摘要】古代中国的诸多历史因素共同促成了无讼理念的形成,无讼主导着中国古代社会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取向。可是现代市场经济观念对无讼理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因而市场经济社会需要对无讼理念进行理性思考。
【关键词】古代中国;无讼理念;现代思考
【全文】
  一、古代中国无讼理念概述
  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处于绝对支配地位,“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文化理念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据历史考证,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创始人,他是“无论”论的奠定人和倡导者。同时,他曾经宣布其执政目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另外儒家典籍记载,尧舜之世,便是一个无讼的世界,而舜本人就是一个息讼止争的高手。[2]同时,清人曾说:“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帮不责人之争,而但讼其曲直。”[3]可见,古代中国人对诉讼之冷漠,他们认为诉讼是道德败坏的结果或表现。
  儒家在正面宣扬无讼的益处和美好的情景的同时,制造了为讼以害的反面舆论。例如:“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4]因而,诉讼是不吉利的应适可而止,健讼者必凶。中国古人由于崇尚无讼理念,赞扬无讼社会,力求无讼而和谐的美好世界,但必然带来的是厌讼、贱讼,以至于讼师一类的职业,在古代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为国人所鄙视。例如,春秋时期的“邓析事件”是中国最早的贱讼证据之一。邓析,中国最早的律师,因教人诉讼并收取代理费,被批评为:“不法先王,不事礼义,而好治怪说……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愚惑众”,[5]最终被视为小人而被当权者杀害。直至清末,无讼、贱讼仍然普遍存在。
  二、古代中国无讼的本质
  中国古代人信奉“无讼”、“贱讼”理念,并非真正因为把诉讼当作是一件不道德的事情而鄙视诉讼本身,而是害怕诉讼。古代中国人这所以害怕、厌恶诉讼,实际上在于三大问题得不到解决:⒈不体面有辱人格的诉讼程序;⒉官司(不管输赢)导致“结仇怨”、“乖名分”等不良后果;⒊诉讼中易受胥吏讼师撮弄敲诈,不得不低声下气求人。[6]他们认为,“讼”不会给自己带来多少好处而贱讼和无讼;“讼”使人体面扫地而贱讼和无讼;“讼”使人被捉弄、欺负而贱讼和无讼。概言之,古代中国人是以自己的利害为出发点,而不是以对诉讼本身的道德或价值评价为出发点而去无讼的。[7]古代中国人害怕诉讼自古就有,在孔孟时代得到了印证。例如,孔子宣扬“子为父隐,父为子隐”,认为告父母亲偷羊的人都是坏蛋。这反映了古代中国人为了促使自己亲人的名誉,而不管“疏人”利益的丧失甚至生命的被剥夺,更不管受害人所受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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