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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仲裁地法院撤销之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比较研究

  通过这冗长而多变的程序可以看出,德国法院将仲裁裁决的效力严格建立于裁决在仲裁地国家效力状况的基础之上。因此,在俄罗斯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整个过程中,相应地,德国法院也在同步审查是否准予对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罗斯托克地方高级法院先是判决裁决“初步可执行”,但由于俄罗斯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宣告裁决无效,德国法院便又撤销了裁决的法律效力;此后经过一系列司法程序,俄罗斯法院最终还是确认了该裁决的合法效力,而德国法院随后也通过一个最终的准予承认与执行的判决同俄罗斯法院的态度保持了一致。德国法院的态度很明确: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时,必须首先考虑仲裁地国家法院对于裁决有效或无效的判定。
  (二)法国的实践
  法国的做法与德国相比,有很大的不同。立法上,根据法国《新民事程序法典》第1502条的规定,法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裁决的理由是:“仲裁员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或者裁决是基于无效或业已超出有效期的仲裁协议而作出的;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或独任仲裁员的任命不合法的;仲裁员超越权限作出裁决的;仲裁程序缺乏公正性的;承认与执行将违背国际公共秩序的。”由此可见,法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准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时候,主要考虑的是仲裁本身是否符合基本的程序正义,而对外国主管机关是否撤销裁决不予考虑。
  司法实践中法国法院的做法又是如何呢?1994年的Hilmarton Ltd. V. O.T.V.6较为全面地展示了法国法院所采用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的方法。这是一个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例。合同约定由一家英国咨询公司Hilmarton向法国O.T.V.公司提供法律和财政咨询服务。Hilmarton专门为O.T.V.公司意在获得一个位于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的排水系统的合同谈判提供服务。根据合同,如果O.T.V.公司最终如愿获得该工程,它将付给Hilmarton公司合同全部金额的4%作为酬金。O.T.V.公司最终于1983年赢得了该合同,但是由于它对Hilmarton公司的表现表示不够满意,故仅支付了半数酬金。于是Hilmarton公司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在日内瓦提起仲裁,请求裁决O.T.V.公司支付约定酬金的剩余部分。1988年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了Hilmarton公司的请求,认为该合同属于居间合同,违反了阿尔及利亚关于禁止居间人介入合同谈判的强行法。次年,Hilmarton公司通过日内瓦上诉法院撤销了上述裁决,法院认为仲裁员的裁决太过“武断”,况且Hilmarton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瑞士法律。然而在1990年4月瑞士最高法院对撤销裁决予以确认之前,O.T.V.公司已在法国申请执行裁决并获得准许。在瑞士法院确认对裁决的撤销之后,争议被再度提交仲裁。1992年4月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Hilmarton公司的裁决。
  由于原裁决已被瑞士法院撤销,并由仲裁庭作出了新的裁决,Hilmarton公司主张,法国应当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拒绝承认和执行已被撤销的裁决。然而法国最高法院却不这样认为。法国最高法院依据《纽约公约》第七条第一款7,认为O.T.V.公司可以援引《法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仲裁法》,以及法国《新民事程序法典》第1502条(如前所述,它没有列出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那条理由)的规定。这样,法国法院最终给予被瑞士法院撤销的裁决以“已决事项不再理”的效力(即对先前裁决的承认已然否定了后一个裁决的实际意义)。因此,由于法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上所采取的方法实际上排除了变更先前裁决效力的可能性,Hilmarton公司也就无法在法国根据后一个裁决进行追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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