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形态简析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形态简析


王重阳


【摘要】本文通过对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历史考察,以逻辑划分的手段提出了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类形态,即动态与静态、裁量与法定、经验与逻辑的举证责任倒置。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构建深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研究。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形态
【全文】
  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是指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或者表现形式,也即举证责任倒置是以哪些形式、何种类型客观存在于民事诉讼实践中。总结、构建、研究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有利于深化我们对举证责任倒置的认识,从而可从理论的高度指导举证责任在诉讼实践中的分配和适用。要发现、总结和构建举证责任倒置的形态,首先要对民事举证责任和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涵义有个基本的界定,尽管这在迷团重重的举证责任理论研究中是相当困难的事情。
  近年来,关于举证责任的研究日渐深入,这对廓清举证责任的理论迷雾以及进一步探究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关于举证责任的内涵界定,众说纷纭,我们比较倾向于日本著名诉讼法学家兼子一先生的观点,即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上无论如何也无法确定判断一定法律效果的权利发生或消灭所必要的事实是否存在时(真伪不明的情况),对当事人有法律上不利自己的假定被确定的风险,也就是说假如其事实未被证明,就产生自己所主张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认的后果(2)。举证责任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出现的不利益,是潜在的风险,并不必然出现但确有某种程度上的可能性。正是这种潜在风险有化为现实不利益的可能性,才使举证责任分配有了不同寻常的法律和社会意义,它或者反映某种传统习惯、或反映人类公正理念、或者体现特定群体(阶层)利益,也或者兼而有之。举证责任倒置又称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不按举证责任分配的常态原则决定某类(个)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而实行与该原则相反的分配,即将本来由原告(或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予以免除,而由被告(或原告)对该待证事实(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的“反事实”(没有过错、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潜在的不利益,作为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例外的举证责任倒置,必然在司法过程中重置立法既定的利益分配格局。从立法司法往复互动的实践分析,我们认为存在两种形态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动态的举证责任倒置(又可称裁量的举证责任倒置或经验的举证责任倒置)和静态的举证责任倒置(又可称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或逻辑的举证责任倒置)。其实,作为汉语短语,举证责任倒置依不同的语境也可剖解为两类形态。作主谓短语理解时,表示举证责任倒置的运动过程,属动态;作偏正短语理解时,表示举证责任倒置完成后的确定状态,属静态。两种倒置形态完整地构成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在体系,动静互为补充,展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由动而静的全部过程,这个过程的不同阶段分别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不同特征。只有从不同形态中把握民事举证责任倒置问题,才能从宏观上领会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全部内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