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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应予保护

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应予保护


卢均晓


【关键词】宽展期;续展;注册商标
【全文】
  《中国工商报》9月28日第3版刊登《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应为宽展期——笔者注)内是否受保护》一文。该文列举一则案例:某公司系一家生产家具的企业,1994年7月30日该公司为其产品注册了“宝浪”商标。2004年8月10日该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宝浪”商标续展申请书。2005年1月该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有其他公司生产的“宝浪”牌家具。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对市场上的产品进行查处,以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对该公司的《商标注册证》进行了审查,发现“宝浪”商标已过了有效期,正处于续展期。该文分析认为:“在宽展期的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经届满,在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之前,续展申请人无权以商标权人的资格请求法律保护。”此外,还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当待商标局核准续展后予以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虽尚未经商标局核准仍应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对处于宽展期内的注册商标,只要权利人提出续展申请,即应予保护
  (一)从以往做法来看,应对宽展期内已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根据国家工商总局1999年《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该意见认为,宽展期间已经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应当予以立案保护,只不过处理结果需要根据续展核准情况的方能确定。因为根据当时《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续展存在被商标局不予核准的可能,宽展期间的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续展被核准,则应对商标侵权行为予以认定并处理;如果续展被驳回,工商行政部门应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由于该意见已于2004年6月被废止,《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宽展期内商标保护问题又没有具体规定,从而在这一问题上引发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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