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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宪政的决断——解读2004年的宪法修改

走向宪政的决断——解读2004年的宪法修改


Decision for constitutionalism——On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s of 2004


翟小波


【摘要】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通常反映了执政者关于国家根本伦理的新决断。2004年的修宪案,在客观形式上,表达了走向宪政的决断。“三个代表”是新时期关于国体的理论,它表明执政者开始秉持服务全民的主旨,致力于协调和平衡若干种利益;它的入宪,内在地要求“代议制民主”的制度建设。政治文明入宪,要求执政者必须积极践行民主和法治的原则。人权入宪表明,执政者已经接受道德普遍主义,它内在地要求权力的分离和制衡。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入宪表明,在新的时代,执政者已同时做出对自由和公正的郑重承诺。
【全文】
  [1]目录:
  一 主权者关于国家根本伦理的新决断
  二 国体和政体:以代议民主制来成全“三个代表”
  三 政治文明:法治+民主=宪政
  四 人权入宪:一张多米诺骨牌
  五 财产权和社会保障:自由和生存的平衡
  六 关于违宪审查
  
  2004年,中国共产党第四次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82宪法,共产生十四条修正案。从形式上看,这些修正案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宣示型修正案,即修宪者用修正案来宣示重大的原则、路线、立场和政策等;一类是规范型修正案,即修宪者用修正案来补充和改定原有规范或其措辞的缺漏、不完善和不妥当之处。这两类修正案有着很不相同的角色,尤其是宣示型修正案,它要比规范型修正案更重要,其意蕴和影响也更深远。
  一 主权者关于国家根本伦理的新决断
  中国宪法不具有直接的法效力,读者不可以夸大宪法修正案的意涵;宪法被修改,这并不表明实际的政治行动和裁判规则已改变。尽管如此,宪法及其修正案依然有重大深远的意蕴,只不过,不能从“实在法”的角度来看待其价值。那该从何处着眼呢?
  中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主要是主权者的根本决断的二次宣示。宪法内容很驳杂,但在共产党自身看来,宪法是根本法,最重要的理由是:“宪法解决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2]“它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3]这些内容不是宪法的全部规定,但却是宪法的最重要规定;它注定无法采取严格的“法规范”形式,而只能采取“庄重的肯定宣示(宣言或宣告)和历史叙述”的形式;这些内容对实在法“起统帅作用,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4]修正案是“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大认识和重要经验写入宪法”,是“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这些都主要指宣示型修正案。“主权者的根本决断的二次宣示”,其中的“主权者”是指中国共产党,“二次宣示”是相对于共产党在自身系统内第一次宣示其根本决断而言。“当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首先要在党的大会上宣示,但是其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致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5]这实乃第二次的宣示。
  二次宣示是对一次宣示中最根本和最坚定的部分的宣示,不只是关系共产党自身,而是关系整个国族的存在样态;宣示型宪法修正案,表达着共产党对中国政治存在的新颖、坚定和成熟的根本决断,传达着新的国家伦理和原则,蕴含着改变国族命运的契机。注意:大部分的根本决断,随出自主权者共产党之口,但并不单纯是主权者单方面主观意图的结果,而是“随着时代的前进、形势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而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人民奋斗的成果。” [6]
  二 国体和政体:以代议民主制来成全“三个代表”
  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规定: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三个代表是指: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我国宪法学上,谈到中国共产党,绝对不要把它当作简单的政党,如同西方政治生活的政党;在此,共产党是永恒的执政党,是主权者:“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斗争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明确载入宪法的”。[7]但是,“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 [8] “三个代表”可以看作严格的宪法学说,它是中国共产党(主权者)在新时期关于自身和其政府(主权者)统治基础的审慎反思(用它自己的话来说,就是: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关系党的生死存亡”,[9]是关于执政的正当性的新探索,实乃主权者对“党体”(即中国共产党的政统[10])和国体的重新定位:协商且反思的代议制民主。
  (一) “三个代表”的具体的宪法意涵
  “三个代表”的表述,抽象而含蓄,本身并没有遵循严格的宪法话语逻辑。代表(re-presentation)也就是“再次(re-)呈现(-present)”,它描述在场者和缺席者的关系,旨在通过某种机制的作用,由在场者实现缺席者的利益或意志。政治上的代表制,通常是指某团体(通常是政党)或机构代表某阶层或界别的主体,代表者和被代表者应该属于相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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