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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黑格尔与马克思的立场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黑格尔与马克思的立场


林吉辉


【关键词】文献
【全文】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直接进入的是国家部分,从《法哲学原理》的第261节开始。在对第261节和第262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页到第12页)批判之后,马克思说“这一节集法哲学和黑格尔整个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P12),要理解这句话,必须先看黑格尔这两节的内容。
  第261节:“对私法和私人福利,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一方面,国家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这种权力的本性;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就享有多少权利。”(《法哲学原理》 P261)
  第262节:“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于是这种精神便把自己这种有限的现实性的材料分配给上述两个领域,把所以的个人当做群体来分配,这样,对于单个人来说,这种分配就是以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法哲学原理》 P263-264)
  马克思在这虽然批判的只是这两节,但是黑格尔的国家部分是从第257节开始的,我从257节—第262节归纳出这两个主线:
  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对应第260节的
  抽象个人——私人——(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的个人
  抽象的个人构成抽象的家庭,而私人的特殊利益在市民社会中得到发展,这种发展只是具体的,单一的,因此,称之为私人,私人只是有限性的,必须“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私益”,这由国家来完成,“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持着这个统一。”(《法哲学原理》 P260)
  上面这两条主线之所以能够这样三段论加圆圈式的推导,基于黑格尔哲学本身的特点。“黑格尔把哲学的对象规定为理念,即自身绝对自相同一的思维,并根据这种思维同时表现为,为了成为自为的而使自己与自己本身相对立,并在这个他物中只是存在于它自身中的这种活动的特点,而把哲学划分为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逻辑学研究自在自为的,即在其自身内的理念,也就是抽象的理念自身;自然哲学研究他在的,机外在化的理念;精神哲学则研究由他在或外在返回到自身的,即自为存在着和向自在自为生成着的理念,也就是体现为人的精神,在人的精神里实现着和实现了自我认识的理念。由此可见,精神哲学所研究的这个理念,既不是抽象的、仅仅内在的、没有实在性的、其普遍必然性的有效性尚待证实的理念,也不是在外在化的形式里仅仅自在地或潜在地存在的理念,因而是理念最具体最发展的形态。”(《精神哲学》 黑格尔著 杨祖陶译 导言P5 人民出版社)这段话点出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特点,自在(仅仅在、是)到突破出自在而自为,自我区别,最终返回到自身(自在自为),这是一种三段论加圆圈式的辩证逻辑。同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三者也是一样。家庭“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只是自在着的实体,但这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的开端,“从开端起我们就必须把精神了解为单纯的概念、即一个仅仅主观的东西,而必须了解为理念、机主观东西和客观东西的统一,同时从这个开端出发的每一进展都是对于精神的最初简单主观性的一种超出,都是精神的实在性或客观性中的一种进步。”(《精神哲学》 P35)这是黑格尔在主观精神中的一段,由于这是黑格尔哲学的基本范式,对这里同样适用。因此,家庭不仅是一个“精神直接的定在性”(第158节),而是和有限性的市民社会统一的,并最终走向国家的特质,“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第182节的补充部分),是无限性(自在自为)国家的有限性(自为)发展阶段。以此辩证逻辑,黑格尔才推导出“对私权和私人福利,机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一方面,国家是外在必然性行业它们的最高权力,……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这个推导是符合黑格尔本身的辩证逻辑的。按照黑格尔的辨证逻辑已经完满解决了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对国家的关系。而马克思却说“黑格尔在这里提出了一个没有解决的二律背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P9)。马克思这么说的立场是什么?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黑格尔把“观念变成了主体”,而把本来意义上的现实的主体变成了谓语,而发展却在位于方面完成的,“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读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思辩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P10)“事实却是这样: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思辩的思维把这一事实说成是观念活动”(P12)。这就可以看出马克思的立场了,黑格尔把观念变成了主体,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之间是通过他的,现在被我们称为唯心主义的辩证逻辑推导的,而马克思却站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这一被他认为是事实之上,马克思在后面的著作中才加以论证,在这却直接当作事实来使用。这种立场今天被我们称为唯物主义。从这里的分析便可看出,马克思是站在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逻辑之外进行的批判,这种与其说是批判,不如说是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逻辑的真相,同时以不同的角度说出他自己对同一问题的看法而已,他们俩人根本没有在同一问题上真正交锋,而是站在不同的角度而已,再一次演绎了西方哲学的经典视角。因此,称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批判是不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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