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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研究

中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研究


Legal research on China''s govern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abuses


丁茂中


【摘要】目前,知识产权滥用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目前是否存在可以用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资源呢?被委予重任的《反垄断法》是否能够完全有效地规制了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呢?本文通过相关分析着重来回答这两个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申请制度滥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知识产权诉讼滥用;反垄断法
【全文】
  引言
  随着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频繁发生特别是微软案件的发生,知识产权滥用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2004年11月10日上海召开的“公平竞争与市场经济”国际研讨会上,竞争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成为来自中、俄、美、德等国家的与会专家探讨的焦点之一。与会者一致认为中国应尽快建立与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规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笔者拟通过本文来分析中国可用来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资源(包括潜在)以及这些法律资源的可利用性,以期望能为现行条件下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知识产权滥用概述
  由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字面意义带有很强的误导性,所以人们通常认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其实,从社会实践来看,知识产权的滥用并不仅仅局限于此,它还包括知识产权申请制度的滥用和有关知识产权诉权的滥用。因此,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滥用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仅指知识产权持有权利人对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正当使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持有人或者其它相关利害主体不正当使用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扰乱竞争,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它包括狭义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滥用能得到全面有效地规制,本文将主要采用广义上的知识产权滥用来探讨和分析中国可利用的相关法律资源与这些资源的可利用性。在弄清楚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与宏观分类后,为了更好的了解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我们将进一步来认识知识滥用相对具体的表现形式。从微观层面上看,知识产权申请制度滥用主要有两小类:一是通过各种途径把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智力成果申请为知识产权;二是恶意抢注他人的潜在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拒绝合理条件下的许可。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在合理的条件下将相关技术授予许可给其他竞争对手使用,从而达到排除竞争对手、巩固和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的目的;二是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通常是要求被许可方认购多余的许可或者购买非专利材料和配件。至于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内容就丰富了,包括禁止被许可方对许可技术的有效性进行质疑活动,返授许可,限制经营范围包括产品种类与销售对象范围,不得使用过期专利或者超期缴纳租金,限制人事安排,不得对许可技术下的产品自主定价,等等;三是以过高的价格进行许可;四是交叉许可进行限制横行竞争,包括通过相关协议进行联合抵制新的市场进入者和通过知识产权的交叉许可来限制开发新技术。知识产权诉讼滥用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积极攻击型,即不正当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来将竞争对手卷入司法诉讼中以分散和耗费竞争对手的精力与财力或者以此制造新闻效应损害对方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二是消极攻击型,即权利人明知对方在侵权却不加以制止而等到对方不断投资发展到一定经济规模时再去起诉,以达到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
  应指出的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类型是十分丰富多彩,我们无法一一详细列举。本文所列举的宏观或者微观类型都只是依据某些标准从理论上进行分类,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寻找相应规制的法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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