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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中垄断及其影响的法律分析

股票市场中垄断及其影响的法律分析


丁茂中


【摘要】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只要存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就可能存在垄断。目前,我国不仅有形商品市场中大量存在垄断,无形市场如股票市场也存在大量的垄断。这些无形市场中的垄断所带来的危害比有形市场中的垄断要大的多,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关键词】股票市场;法人股票;垄断;零和游戏
【全文】
  在西方国家,由于法人股一般具有可流通性,因此,有关法人持股或者相互持股是很正常的,一般不会带来什么不良后果。而在我国,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国有股及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有关法人进行持股或者相互持股在某种意义上看却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垄断。从理论上讲,既然证券法的规定“国有股和法人股是不能上市自由流通的”,那么我们应尽量减少那些非战略投资者的法人持股,而且应按照证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同等的对待普通投资者与所谓的战略投资者。但是现实中,由于对公有制误解以及其他一些非经济性因素的影响,国家有关政策除了赋予由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和其他国有企业组成的战略投资者拥有新股优先购买权外,还大量优先安排了一些非战略投资者的法人优先认购。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法人股平均达到20%左右 ,而国有股则要占到50%—70%左右 。换句话讲也就是,能在我国股票市场上供普通交易者交易的股票数量大概只占所有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总量的10%—30%左右。因此,中国股市上可流通股的数量也就大大的减少。从这些政策安排所造成的后果极其性质上看,股票量的垄断本质上与限制市场供应协议是相同的。限制市场供应协议是指企业之间联合限制商品的市场供应数量和质量,它既可以是同一层次市场上的经营者所为,也可以是不同层次的经营者所为,但目的都是为了制造“卖方市场”。虽然股票属于无形商品,但其本质终究属于商品范畴,所以从理论上讲,股票市场也可能存在限制市场供应协议行为。从实践来看,我国股票市场确实存在限制市场供应行为,例如前面提到的股票数量上的垄断行为。但值得指出的是,我国目前股票市场上股票量上的垄断是由于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造成的,但性质上是属于非法的。笔者认为,既然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市场竞争并且不存在正当理由,那么就应受到法律的质疑。令人遗憾的是,虽然我们对有形市场中垄断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对无形市场中的垄断如本文所谈到的股票量上垄断却很少关注甚至根本未意识其的存在。这不仅对我国股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也对我国其他相关领域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垄断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决对不容低估的。可以这样讲,中国证券市场上很多的问题是与此有关系的。下面我们就对因有关法人持股或者相互持股所形成的股票量的垄断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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