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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看护保险制度考察

日本看护保险制度考察


丁茂中


【摘要】为了解决人口高度老龄化社会条件下养老财政资金不足问题与大量看护需求问题,在经过三年的深思熟虑基础上,日本于2000年4月1日推出了一项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看护保险制度。看护保险制度不仅涵盖传统的老人福利制度,还包括健康推进、疾病预防、医疗看护、环境治理等内容。
【关键词】日本养老保险;看护保险制度;民营化
【全文】
  第一部分 日本看护保险制度主体框架
  作为一项全新的社会养老制度,日本看护保险制度本身内容非常丰富。它基本上对老龄群体的看护相关问题作了相对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包括看护保险活动的参与主体、看护种类与认定、保险费的给付、财政来源与费用分担比例等具体制度设计。下面我们就来考察一下日本看护保险制度主体框架以深入地了解该制度相关具体内容。
  一、看护保险参与主体及服务利用
  维持看护保险长期有效的运作,基本因素是必须对相关主体事先作出精密安排。因此,日本《看护保险法》对看护保险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看护保险服务提供等问题作了详尽的规定。这为日本看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保险人制度设计
  根据日本《看护保险法》第三条的规定,市町村及特别区,得依据这个法律规定,执行看护保险。因此日本看护保险人为市町村。采取以市町村及特别区作为看护保险执行人的原因主要在于近几年日本中央权力不断下放于基层政府。因为地方政府作为住民生活的最基本单位,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住民的切身利益,制定和提供更客观、更有效的保险服务。但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原则上各市区町村独立成为保险人,但对于辖区较小且受财政、环境限制的市区町村,可联合其他辖区共同营运。在此基础上,国家、都道府县、医疗保险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等应互相协作,互相支持。根据厚生劳动省的统计:到2002 年6 月,全国共有2816 个保险人。这些保险人的任务有负责管理保险收入(保险费、统筹分配款)及支出(给付费、审查费)、提供需照护程度、给付额度等情报,并将统计资料(包括预测值)向管辖的都道府县报告以及监督各相关机关。
  (二)被保险人制度设计
  日本《看护保险法》第九条规定,符合下列各项内容者则成为市町村及特别区(以下简称市町村)的看护保险的被保险人:①住在市町村的区域内,并持有住址年满六十五岁以上的人(以下称做第一号被保险人);②住在市町村的区域内,并持有住址的四十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岁的医疗保险加入者(以下称作第二号被保险人)。
  表4 看护保险制度的被保险者与利用者
   第1号被保险者 第2号被保险者
  对象 65岁以上 40岁以上65岁未满的医疗保险加入者
  利用者 要看护者(卧床不起、痴呆)
  要支援者(虚弱)  左栏中,初老期痴呆、脑血管等因老化引起的疾病
  保险金负担 由市町村征收 医疗保险者作为医疗保险金统一征收
  交纳方法 按收入设段征收(对低收入层减免)
  养老金超过一定额从养老金中直接扣除,其他按一般征收 健康保险:标准收入×看护保险金
  (部分由企业负担)
  国民保险:按收入比例征收
  (部分由国家负担)
  出处:财团法人 厚生统计协会1999年《国民福利の动向》,1999年10月16日,p225。
  因此看护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被保险者)为40岁以上的全体公民,划分为两段,即65岁以上者为第1号被保险者,40岁以上65岁未满的医疗保险加入者为第2号被保险者(表4)。根据厚生劳动省的有关数据统计:到2000年年底,日本看护保险对象人数合计为6500万人,占日本国民总数1.2亿人口的一半以上,其中第1号被保险者有2,200万人,第2号被保险者有4,3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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